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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工程發(fā)生糾紛應該怎么辦

時間:2022-05-07 19:26:45 家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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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工程發(fā)生糾紛應該怎么辦

  裝飾裝修工程發(fā)生糾紛怎么辦?

裝修工程發(fā)生糾紛應該怎么辦

  裝修是一樣煩人的工作,有著錯綜復雜的因素。所以,大家都需要抱著一種平常心來看待裝修中出現的問題,盡量協(xié)商解決。

  1)順利的解決情況。

  在責任清楚的情況下,雙方又能對問題的解決方案達到共識時,那么雙方應盡量忘懷此事,繼續(xù)合作的進程。切莫被過去發(fā)生的不愉快事宜影響雙方在日后的合作。不管是對于甲方還是乙方而言,這都是大忌。

  2)妥協(xié)的解決情況。

  在雙方對責任爭議不下的情況下,可協(xié)商各自讓步,盡量把把問題簡化在大家能共同接受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在工程中是經常發(fā)生的,猶其是對責任認定不清楚的情況下。例如經常發(fā)生的事情就是,鋪出來的磚不平,業(yè)主方抱怨施工方施工不合格,而施工方則埋怨業(yè)主方買的磚質量太差。

  3)仲裁的解決情況。

  雙方對問題都無法解決的情況下,那么最佳的方法就是通過技術部門來進行鑒定。不管是那一方都好,如果認為自己沒有錯,那么最佳的辦法就是找質檢部門來做一個技術鑒定。從而做為仲裁。但技術部門往往只能起鑒定的作用,并不能有效解決爭端。

  4)法律的解決情況。

  雙方最終都不歡而散的情況下,那只有通過法院來解決問題。這是一種最無奈的解決方法,因為雙方都得浪費時間浪費金錢。而且絕大部分的結果都是決裂的。所以,這一招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事情,當然,我們得承認這是最有決定效力的行為,因為任何人都得遵守法院的裁決。

  消費者交涉投訴要注意:

  1、必須在行業(yè)協(xié)會派員或監(jiān)理人員協(xié)助下以事實為根據與施工方或材料供應商進行協(xié)商解決。確為價格偏差者則應合理退賠,如屬工程質量問題,施工方應無條件返修。如為材質問題,材料供應商應按有關規(guī)定給換貨或經濟賠償。

  2、委托方的投訴要做好取證工作。何謂取證,即握有交涉投訴的證據?合同文本、有關材質的物證、維持工程施工的現場等。

  綜上所述,就是關于“裝飾裝修工程發(fā)生糾紛怎么辦”內容的詳細介紹,裝修這一環(huán)節(jié)時特別重要的,小編提醒大家自己做好監(jiān)督的工作,避免以后不必要的麻煩。希望這些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咨詢的專業(yè)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工程質量問題能否成為發(fā)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合同法》第279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驗收合同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受該工程。所以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是工程驗收合同。

  發(fā)包人以工程質量有問題為由拒付工程款,在訴訟法上屬于以抗辯的概念,主張實體法上的抗辯權。

  對該問題的處理應區(qū)分拒付工程款的時間段和工程質量問題的性質。

  ⑴如工程質量瑕疵發(fā)生在竣工驗收前,發(fā)包人不得以此作為拒付到期工程款的理由。但是承包人確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之虞的,發(fā)包人可以主張不安抗辯權。

 、乒こ藤|量經竣工驗收合格,工程質量問題不能成為發(fā)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發(fā)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如果發(fā)包人確有證據證明工程質量存在瑕疵,應按工程質量保修的法律關系進行處理。

 、枪こ藤|量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應由承包人進行修復,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修復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⑷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發(fā)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以此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請求不會得到支持。

 、山ㄔO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質量問題不能成為發(fā)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發(fā)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隨著我國城市化的發(fā)展,建筑業(yè)也發(fā)展得格外快。但是在建筑業(yè)存在著一個普遍的現象,那就是發(fā)包方拖欠施工企業(yè)的工程款。當施工單位面臨這樣的問題該如何應對,下面請看對施工企業(yè)怎樣應對發(fā)包人拖欠工程款知識的解析。

  施工企業(yè)怎樣應對發(fā)包人拖欠工程款:

  一、完善施工合同條款。

  有一些施工企業(yè)法律意識較為淡薄,他們覺得反正現在的施工合同都是套用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沒必要修改了。其實不然,示范文本通用條款雖然從各方面規(guī)定了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的一些權利義務,但還有很多是通用條款沒有規(guī)定的,需要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例如,對于工程變更追加造成工期順延的具體計算方式,通用條款就沒有規(guī)定。

  有一個案例,某建筑公司承接某銀行辦公樓工程,合同約定180天完工,但最后實際工期為300天。竣工結算時,某銀行以工程延期為由對建筑公司罰款100萬。建筑公司則以工程有追加變更為由抗辯,不同意扣款并訴至法院要求某銀行支付全部工程款。最終,法院判決建筑公司應當賠償某銀行因工程延期竣工造成的損失80萬,理由是雙方在合同中沒有對工程量追加導致工期順延的計算方式作出約定,即使有追加,工程實際工期也遠遠超過合理工期,且建筑公司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簽證。法院判決對某建筑公司極為不利。試想,如果某建筑公司重視合同的簽訂工作,在專用條款中就工程量追加導致的工期順延計算方式作出約定,可能就不會發(fā)生此類事件了。因此,如何完善專用條款,對施工企業(yè)來講是很重要的。

  二、重視簽證管理。

  簽證對施工企業(yè)非常重要,特別是對于一些涉及到竣工結算、工程索賠的簽證資料,施工企業(yè)應當特別重視。在前面那個案例當中,如果某建筑公司能夠拿到業(yè)主就工期順延的簽證,建筑公司就可以對抗業(yè)主提出的工期索賠,并避免最后的不利后果。

  還有一些施工企業(yè)覺得,工程量追加了是事實,就算沒有簽證,業(yè)主也要付款。其實不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1.2條規(guī)定:“承包人在雙方確定(工程)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币虼,即使業(yè)主確認了工程量追加,但如果施工企業(yè)不及時提出變更工程款的報告,最后很可能導致該工程款得不到認可。

  三、充分運用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合同法》第286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應注意幾個問題:

  1、行使優(yōu)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2、優(yōu)先受償的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fā)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3、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50%以上)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4、建設單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發(fā)包人仍不支付。

  5、建設工程性質適合于折價、拍賣。對學校、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優(yōu)先受償范圍之內。

  四、提起代位權訴訟。

  有些發(fā)包人往往以對外債務收不回來為借口表示無力支付工程款,對此承包人可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逗贤ā返73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崩,某化工廠欠了施工企業(yè)的工程款,而某公司又欠化工廠的貨款未付,這時施工企業(yè)就有可能提起代位權訴訟,直接起訴某公司要求其支付貨款。提起代位權訴訟

  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也就是說,承包人與發(fā)包人已經辦理了工程款結算手續(xù),發(fā)包人確實應當支付工程款而沒有支付。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主要是指發(fā)包人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到期債權,導致承包人不能拿到工程款。

  3、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即承包人的工程款已經超過付款期限,發(fā)包人仍然沒有支付。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主要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五、在執(zhí)行過程中申請對發(fā)包人的到期債權予以強制執(zhí)行。

  如果承包人直接起訴發(fā)包人,判決勝訴后卻發(fā)現發(fā)包人沒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但發(fā)包人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這時,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該到期債權予以強制執(zhí)行,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債務。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第三人如果在收到法院協(xié)助履行通知后十五天內提出了書面異議,則法院不能對其強制執(zhí)行。這時,承包人只能另外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第三人向其履行債務。

  如何預防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在建筑行業(yè)愈演愈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相應的法律政策,但收獲不大,在整理律師處理拖欠建筑工程款的一些實踐經驗,希望可以為施工企業(yè)提供一些借鑒。

  一、嚴把合同關,有關工程款支付的條款應盡量細化

  為了規(guī)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配合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專門擬定了一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該示范文本由“協(xié)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以及“工程質量保證書”等部分組成,合同條款格式嚴謹,且與《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內容相一致,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施工單位的正當權益。

  在對工程合同有關工程款條款進行審核時,要把握以下幾點:

  1、工程款支付時間應明確

  對于預支款,應嚴格按照示范文本的規(guī)定,開工前七日內支付,否則施工企業(yè)有權停工。對于工程進度款應留意兩個題目:一是工程進度款的計算,一般規(guī)范的作法是施工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在七日內應當核定,七天內不予核實的,施工人開列的工程量視為被認可。二是工程進度款的支付。規(guī)范的作法是雙方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fā)包人應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款,逾期不支付,又不能達成延期付款協(xié)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

  2、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應具體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約定,有關賠償承包人的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應在專有條款中約定。比如說可以約定發(fā)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約定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金額的1%支付違約金。

  3、工程結算款支付與分部分項工程或施工人承包工程竣工掛鉤

  一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發(fā)包人支付工程結算款,但是全部工程驗收還是承包方的施工部分竣工驗收并不明確,有時發(fā)包方往往聲稱由于部分工程(往往是一些小的掃尾工程)未完工,無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而不支付早已完工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結算款。

  二、公道應用法律規(guī)定以保護自己正當權益

  由于建筑工程領域拖欠工程款題目的嚴重性,根據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有些規(guī)定是對建筑工程施工企業(yè)相當有利的,如何利用目前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是每一個建筑工程施工企業(yè)應當關注的。以下幾點相關法律規(guī)定建筑工程施工企業(yè)應當加強學習并具體應用。

  1、工程款優(yōu)先支付的規(guī)定

  根據合同法第286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公道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根據合同法的這一規(guī)定,最高院在2002年6月27日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筑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題目的批復》,明確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同時也規(guī)定的優(yōu)先受償權的條件、時間限制及優(yōu)先權的具體范圍。

  2、不及時竣工驗收情況下工程造價結算款的確定

  在司法實踐中,發(fā)包方往往以各種理由拖延結算,但卻在事實上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嚴重地侵犯了承包人的正當權益,造成大量工程拖欠款的發(fā)生。針對這一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0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按照示范文本之規(guī)定,發(fā)包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并在確認后及時付清結算款。按照最高院的這一規(guī)定,假如發(fā)包方不按這一條款及時結算又不提出修改意見,就應當按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款。

  3、實際施工人的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第26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包責任。”這一規(guī)定的進步意義在于在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要求實際施工人所實施勞務的受益人,即建筑工程的發(fā)包人承擔支付工程價款的法律責任,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對實際施工人的保護。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案件若干題目的解釋第17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息。”同時該解釋第18條規(guī)定了利息計付的時間:“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算。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一)建筑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題目的解釋》中還有其他一些條款也是施工企業(yè)應當學習和領會的,比如說“黑白合同”的效力、無效合同的處理、代墊資題目、工程量的確定、工程質量認定等等,這些規(guī)定都與建筑工程施工企業(yè)的親身利益息息相關,是施工企業(yè)必須留意學習和領會的。

  三、認真做好工程簽證,加強工程索賠

  “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是破解低價中標的鑰匙。根據國際貫例,簽證一般能占到工程總造價的7%,而我國建筑商的簽證只占到工程總造價的3%,從這一意義上講施工企業(yè)作好工程簽證工作勢在必行。工程簽證的主要情形有:開工延期、圖紙延誤、工期延誤、合同價款調整、工程量確認等等。簽證是一六藝術,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運用現代公關技巧進行簽證;在雙方關系比較融洽時提出簽證;在對方項目經理心情比較好的時候進行簽證;簽證內容具體明確,否則就即是沒簽;要有權簽字人簽收,最好是蓋章。 工程索賠是指在建筑商合同履行過程中,即按照發(fā)包人的指令和通知進進施工現場后,一旦碰到不具備開工條件、工程量增加、設計變更、工期延誤、以及合同約定的可以調整單價的材料價格上漲等,在發(fā)包人拒盡簽證的情況下,承包人進行的工程索賠程序。施工企業(yè)在進行工程索賠時,應把握三個題目:一是工程索賠是在發(fā)包方不同意簽證或不完全簽訂的情況下進行;二是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進行;三是索賠要有確鑿、充分的證據。

  四、防范不按約定付款及異常收款現象

  建筑企業(yè)工程款收取,是按月度形象進度工作量完成后,向業(yè)主收取的,這樣的收款方式,能保證正常的組織施工與工程進度。但是在目前的建筑工程市場上,一些建筑單位往往采用“異!笔湛罘绞絹沓兄Z工程款回收方式,所謂異常收款是指不按月度完成工程形象進度工作量收取工程款的資金結算方式。異常收款承諾按工程某部位完成后收款、按建設單位要求到其指定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或以存吸貸、參建業(yè)主的物業(yè)、以貨幣資金向建設單位預先支付履約保證金、為業(yè)主貸款提供信用擔保、為業(yè)主的采購設備及置地等提供支付擔保、為業(yè)主辦理非本項目范圍內的收支行為等。異常收款條件下的經營風險是顯而易見的,但施工企業(yè)為了謀求工程中標,迫于無奈,只得答應建設單位的苛刻要求,一旦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后續(xù)資金張羅發(fā)生困難,經營不善或房地產項目銷售不暢等,施工企業(yè)將承擔工程施工投進和履約保證金不能按約回收等連帶責任風險。 對于上述情況,對業(yè)主的履約能力要及時分析,采用相應的自我保護措施。首先,應放慢施工進度,對后續(xù)資金明顯不落實的則應果斷停工。資金碰到臨時困難,如墊資繼續(xù)施工,則應雙方友好協(xié)商,要求建設方對已欠資金提供第三方擔保。無法提供的,施工企業(yè)應選擇接受由建設單位提供實物抵押的作法。與此同時,對拖欠款較大的房產開發(fā)項目還應不失時機地采取法律措施,實行訴訟保全,以防止其在施工企業(y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建筑項目抵押給第三者,對風險度高的項目,采取法律訴訟手段也是最后的選擇。

  如何應對政府拖欠工程款

  工業(yè)企業(yè)的生存狀況與以往相比更加不容易,尤其是當在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時候,很多企業(yè)往往畏懼、退縮,使自己合法的權益被肆意踐踏,隨著法治的進展,工業(yè)企業(yè)要相信法律是能夠維護他們權益的強有力的武器。

  一、先向監(jiān)管部門起訴,后行政訴訟

  建議采取法律手段維權,這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該法的“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而采購人應當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如果質疑供應商對答復不滿意或者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這監(jiān)管部門,通常是該級政府的財政局,應當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解釋,這就是說應當先投訴,只有當監(jiān)督部門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答復或者投訴人對答復不滿時,方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拖欠貨款的政府。

  拖欠工程款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建筑企業(yè)(以下簡稱建筑企業(yè))

  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

  上訴人建筑企業(yè)和上訴人建筑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XX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2006)成華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建筑企業(yè)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中“從2006年10月22日起計至被告應付清款項之日止”的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就814518.08元部分自2002年8月25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向上訴人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就130345.92元部分自2004年8月15日至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向上訴人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本案上訴費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02年1月24日簽訂一份《XX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分項工程施工合同》,上訴人于2002年8月14日將工程施工完畢,并按合同要求向被上訴人報送了工程結算資料。按雙方合同第六條第3項之規(guī)定,預應力工程竣工驗收后,十天內雙方辦理分項工程結算,并支付至全部預應力工程款的97%。也即被上訴人應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至工程全部款項(按鑒定結論為4344864元)的97%(即4214518.08元),扣除被上訴人已支付的340萬元,被上訴人應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上訴人814518.08元。按相關規(guī)定,債務人應在應付未付之日起向債權人支付利息。被上訴人欠付上訴人的工程款長達四年之久,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支付欠付期間的利息是其必須承擔的最低限度的違約責任。當事人未結算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造價鑒定,在中介機構作出造價鑒定報告前,不計算違約金,但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另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于2002年6月5日簽訂一份《XX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工程付款補充協(xié)議》,在該協(xié)議中,被上訴人保證其在2002年9月1日前支付款項至365萬元,被上訴人也未能兌現此保證,其至2002年9月1日僅支付340萬元,就25萬元部分其違約是顯而易見的,一審法院就該25萬元也判決自2006年10月22日起計算利息顯然是錯誤的。保修期已滿兩年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保修押金退還施工單位。上訴人施工工程于2002年8月1 4日完工,依法應于保修期滿二年后即2004年8月14日將保修金130345.92元退還,被上訴人未能支付,同樣應承擔上訴人的利息損失。綜上,一審法院將鑒定機構提出最后鑒定意見的時間即2006年10月22日作為利息起算時間,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建筑公司針對建筑企業(yè)的上訴答辯稱,關于利息計算,我方認為付款的條件還沒有成就,不存在支付工程款的問題,所以也不存在支付利息的問題。如果拋開建筑公司上訴的問題不談,原審判決并沒有違反法律和不符合事實的地方,在原審起訴時,建筑企業(yè)沒有對此區(qū)別,也沒有講詳細,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我方認為原審判決沒有不當之處。

  上訴人建筑公司亦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XX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2006)成華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事實和理由是:一、原審判決未能正確適用法律。1、原審判決在訴訟中未追加XX市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guī)定:“…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通知他參加訴訟”。本案中,案件判決結果顯然與XX市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以應當追加其為本案第三人。再者,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之規(guī)定,也應當追加作為發(fā)包方的XX市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2、原審判決在實體上也未能正確適用法律,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之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庭審中,上訴人曾提出將上訴人名下之債權轉予被上訴人,但被上訴人置之不理。如此,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債權債務仍無法清償且會誘發(fā)多宗訴案,增加當事人及法院不必要之訟累。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與發(fā)包方進行結算,該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于2004年底投入使用,”。該認定也正說明本案可以適用代位求償之法律規(guī)定。二、原審判決對合同條款的解釋既有違合同本意,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定之《XX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分項工程施工合同》第2條第1款第2項之規(guī)定,與第6條第3項之規(guī)定存在矛盾,或依《合同》第2條第]款第2項之規(guī)定對合同進行解釋;或依《合同》第6條第3項之規(guī)定對合同進行解釋。兩種解釋都僅顧及一點而不及其他,未能遵循合同解釋之原則保證合同的統(tǒng)一性和完整性?陀^而言,《合同》第6條第3款規(guī)定“支付至全部預應力工程款的97%”的含義應為“全部”僅指未涉及修改或增加的部分。如此方能保證合同的完整性和關聯性。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與發(fā)包方進行結算,該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于2004年底投入使用,…"。何為合理期限?多長時間是在合理期限內?事實上上訴人早就將結算資料報于XX市某公司,但其內部結算程序沒有完成,此與上訴人有何關系?!而責任又怎能由上訴人承擔?2005年 12月1日,XX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就此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案標的之訴爭下達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裁定“對于設計圖紙修改及竣工結算的工程量還要以建筑公司和建筑企業(yè)結算的工程量為準來計算工程總價。以上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合同雙方應當遵守!巴瑯影盖椋瑯幼C據,卻出現如此不同之結果,法律之尊嚴何在?公眾如何知法守法?綜上所述,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且對合同條款之解釋有違合同本意及法律規(guī)定,故此提出上訴。懇請上級法院作出公正裁決支持上訴人之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之合法權益。

  建筑企業(yè)針對建筑公司的上訴答辯稱,一審判決對于應付工程款的事實的認定部分理由是充分的:1、建筑公司在上訴狀中提到追加XX市某公司為第三人,我方認為某公司和本案沒有任何直接的關系,建筑公司和某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和建筑企業(yè)沒有關系。所以不應追加其為第三人。至于建筑公司在上訴狀中提到的最高院的解釋第26條,第26條涉及的是違法分包的問題,本案不涉及違法分包,所以不存在違法分包人的問題。2、建筑公司的上訴狀提到了代位求償的問題,我方認為本案不存在這個問題。代位權是否要主張是一個債權糾紛的問題,和本案的案情和適用法律沒有關系。3、雖然在雙方合同第二條第二點對于工程款的支付時間有約定但雙方合同第六條第三點也明確約定了相關內容,雙方對工程款的支付時間的約定是明確的,工程量要以建筑公司和某公司的結算為準。但是本案中建筑公司遲遲不和某公司結算,按照合同的約定建筑公司也要支付欠款,我們認為一審判決對此的判決是正確的。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于2002年1月24日簽訂的《XX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分項工程施工合同》及2002年6月5日簽訂的《XX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工程付款補充協(xié)議》均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依約履行合同義務。

  對于建筑公司的上訴,(一)對于建筑公司應追加XX市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的上訴主張,本院認為,某公司與本案沒有利害關系,不應追加。(二)關于代位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帶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首先雙方的債權債務并不明確,另外是否行使代位權,是原審原告的權利,是“可以"而非“必須”。所以建筑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三)施工合同合同第二條是對工程量的增減結算標準作出約定,第六條對工程款的付款時間作出約定,兩者并不沖突。涉案工程于2002年8月完工并于2004年底投入使用至今已有多年,建筑公司仍以其與發(fā)包方之間尚未結算工程量為由拒付工程款,既不符合合同約定,又有違民事活動的誠實信用原則,原審根據審計結論判決建筑公司立即向建筑企業(yè)支付尚欠工程款是正確的。綜上,建筑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建筑企業(yè)的上訴,根據建筑企業(yè)提交的《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核驗單》,可以認定涉案工程于2002年8月14日已經竣工驗收合格!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依照雙方《XX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分項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條約定,建筑公司應于預應力工程竣工驗收后,十天內雙方辦理分項工程結算,并支付至全部預應力工程款的97%。也即建筑公司應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至工程全部款項(按鑒定結論為 4344864元)的97%(即4214518.08元),扣除被上訴人已支付的340萬元,被上訴人應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上訴人 814518.08元,建筑企業(yè)要求自2002年8月25日開始計算該款利息的上訴主張成立。因雙方在施工合同中未約定具體的保修期,根據《XX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保修期滿兩年的,建設單位應將保修金退還給施工單位;涉案工程已于2002年8月14日竣工驗收,所以,建筑企業(yè)要求建筑公司于 2004年8月14日將尾款保修金130345.92元退還有法律依據,對其要求自2004年8月14日開始計算3%保修金的利息的上訴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將上述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定為得出最后鑒定意見之日,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對利息部分的處理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原判決第一、三項。

  二、變更原判決第二項為:建筑公司應向建筑企業(yè)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44864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其中,814518.08元的利息自2002年8月25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130345.92元的利息自2004年8月15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完畢,逾期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建筑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合計人民幣34912元,由建筑企業(yè)負擔人民幣8345元,建筑公司負擔人民幣26567元;上訴人多預付的上訴費人民幣17456元由本院退回給建筑企業(yè)。一審保全費6520元及鑒定費25878.96元,均由建筑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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