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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中心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中心科研經費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經費,依據國家和天津市財政制度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程中心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經費的管理遵循“分類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的原則,所有科研經費均
納入公司財務部的統(tǒng)一賬號內,按課題單獨建賬,實行公司和工程技術中心的二級管理。
第三條 工程技術中心、公司財務部是科研經費的管理部門,共同行使管理和監(jiān)督職能。
第四條 科研經費的使用應本著勤儉節(jié)約,精打細算的,講求效益的原則,由課題負責人在工程中心和財務部的管理監(jiān)督下,按財務管理有關制度及辦法,按計劃支配使用科研課題經費。
第二章 經費來源
第五條 科研經費的主要來源有:
1、列入國家、部委、省廳等各類科技計劃的課題經費(即縱向科研經費);
2、國內外合作或委托研究的合同經費(即橫向科研經費);
3、企業(yè)劃撥的科研經費;
4、其他經費。
第三章 經費使用范圍
第六條 科研經費必須用于與研究課題直接有關的研究工作。其主要開支范圍包括:
1、科研業(yè)務費:科研有關試驗、分析費;調研、學術交流差旅費;業(yè)務資料費。
2、實驗材料費:科研用原輔料、消耗性材料、試劑、藥品等購置費;樣品采集加工費等。
3、儀器設備費:指列入課題計劃任務書(或申報書)中所需小型儀器設備的購置、運輸、安裝費;自制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購置費和加工費等。但交通運輸設備、聲像錄放設備、復制打印設備、空調設備、通訊設備及行政辦公設備等費用不得列入經費開支。
4、協作費:根據課題計劃任務書或協議書應支付給合作單位的協作費。
5、科研人員工資、獎金、電話費、水電費及辦公費等。
6、項目組織實施費:成果鑒定會議費、咨詢、評審費;實習人員工資及管理費等。
7、其他:含科研津貼及有關科技獎勵費用等。
第四章 經費審批與包銷
第七條 科研項目經費到達后,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及時通知課題負責人。報銷時除課題負責人簽字外,還須有經辦人或驗收人簽字。
第八條 凡屬國家規(guī)定的“控制社會公司購買力的商品”,原則上不得列入科研費開支,如個別項目確系科研需要,并在申報時已列入經費預算計劃內的,經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主任批準,按?厣唐飞蠄笈鷾屎筚徺I。
第九條 凡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其產權歸公司,課題負責人及課題組成員有優(yōu)先使用權。課題完成后歸課題負責人所在部門使用。儀器設備的管理按照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所購圖書資料(含專業(yè)學術會議資料)、工具書等歸部門資料室所有,報銷前有人人員登記驗收,并在收據上加蓋公章后,放予以報銷。
第十條 課題經費使用的權限,單項支出在1千元以下,課題組長簽字,部門審核,單項支出在1千全以上,由部門領導批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審核,公司總經理審批。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由課題負責人寫出書面報告,部門領導同意,經中心主任審核,公司總經理批準:
1、購置1千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圖書資料等;
2、赴審內、外調研和參加有關學術會議;
3、進行實驗室改造;
4、向外轉撥科研協作費;
5、聘請實習人員;
6、支付勞務費。
第十二條 科研人員才加有關學術會議,須經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負責人審批后方可使用科研經費。
第十三條 凡與科研項目有關的實習人員工資、咨詢、勞務費等開支,須由本人和課題負責人簽字,工程技術中心負責人同意并審批。
此類經費支出應從嚴掌握。
第十四條 成果鑒定及與有關的各種開支,課題負責人應提前編制經費開支預算計劃,報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審核備案,總經理批準。
第十五條 凡在中心內領取科研所需的藥品、試劑、器材、實驗物品及打字、復印、攝影、沖印費用采取內部轉賬形式支付。凡購置科研儀器設備、試劑、藥品金額超過500元,應采取轉賬或匯款方式,不得以現金支付,負責不予報銷。辦理各類報銷手續(xù)時,均應憑據原始票據。
第十六條 凡未經同意,不按時填報年度進展報告;或不按時填報項目總結報告;對于批準撤銷或終止計劃實施的課題,自批準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經費的使用。
第五章 經費的結算和結余經費的分配
第十七條 科研課題結束后二個月內,課題負責人應會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有關管理人員抓緊清理歷年賬目,核實撥款和支出,認真填寫項目經費決算表和儀器設備購置清單一式兩份,一份存入課題檔案,一份經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審核批復后予以核銷。批準撤銷或中止計劃實施的課題也應按上述要求和程序辦理,其結余經費上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作為公司科研基金,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第十八條 課題完成后,凡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可按儀器設備總價值20%折算為項目結余經費(此項費用由使用部門從儀器設備購置中支付),一如繼續(xù)用本項目組研究工作,不再計價納入項目結余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凡個人收入國家規(guī)定納稅標準的,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會同審計部門對科研經費的使用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或擠占科研經費等違反財務紀律的行為,視情節(jié)輕重,可暫緩、中止其經費使用,并提出批評或行政處分,以至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負責解釋。與上級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有抵觸時,以上級部門規(guī)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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