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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制度

時間:2024-08-09 23:24:58 制度 我要投稿

生物安全制度(精選19篇)

  在現(xiàn)在社會,各種制度頻頻出現(xiàn),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生物安全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生物安全制度(精選19篇)

  生物安全制度 1

  1.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守實驗室規(guī)章制度,嚴格執(zhí)行各種操作規(guī)程。

  2.工作人員在實驗室應穿工作服,必要時需帶防護眼鏡。

  3.工作人員手上有皮膚破損或皮疹時應戴手套。

  4.可能產生致病微生物氣溶膠或出現(xiàn)濺出的操作以及處理高濃度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均應在生物安全柜(ⅱ級生物安全柜為宜)或其他物理抑制設備中進行,并使用個體防護設備。

  5.應有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sop操作規(guī)程。

  6.在實驗室中應穿著工作服或罩衫等防護服。離開實驗室時,防護服必須脫下并留在實驗室內。不得穿著外出,更不能攜帶回家。用過的工作服應先在實驗室中消毒,然后統(tǒng)一洗滌或丟棄。

  7.當手可能接觸感染材料、污染的表面或設備時應戴手套。如可能發(fā)生感染性材料的`溢出或濺出,宜戴兩副手套。不得戴著手套離開實驗室。工作完全結束后方可除去手套。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8.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工作臺面,活性物質濺出后要隨時消毒。

  9.實驗室內嚴禁吸煙或吃喝。

  10.實驗室主任應制定規(guī)章和程序,只有告知潛在風險并符合進入實驗室特殊要求(如,經過免疫接種)的人,才能進入實驗室。否則不得進入實驗室。

  11.實驗室工作人員每年須進行健康狀況體檢,接受疫苗接種,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生物安全制度 2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加強廈門醫(yī)學高等專科學;A部實驗中心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確保“合格迎評”目標的實現(xiàn),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辦法及其配套文件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致病的微生物,病原微生物的分類依據衛(wèi)生頒布的《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指《名錄》中危害程度分類為第一類和第二類,以及我國尚未發(fā)現(xiàn)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章 實驗室規(guī)范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A.個人防護

  一、著裝:

  1.進入實驗室前要摘除首飾,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長發(fā)應束在腦后,禁止在實驗室內穿露腳趾的鞋。

  2.在實驗室里工作時,要始終穿著實驗服,實驗室外禁止穿防護服。皮膚受損時應以防水敷料覆蓋。

  3.當有必要保護眼睛和面部以防實驗對象噴濺、或紫外線輻射時,必須要配戴護目鏡,面罩(帶護目鏡的面罩)或其它防護用品。

  4.實驗室工作區(qū)不允許吃、喝、化妝和操作隱形眼鏡,禁止在實驗室工作區(qū)內的任何地方貯存人用食品及飲料。

  5.實驗室防護服不應和日常服飾放在同一柜子。個人物品、服裝和化妝品不應放在有規(guī)定禁放的和可能發(fā)生污染的區(qū)域。

  二、洗手

  1.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實際或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

  2.摘除手套后、使用衛(wèi)生間前后、離開實驗室前、進食或吸煙前、接觸每一患者前后應例行洗手。

  3.實驗室應為過敏或對某些消毒防腐劑中的特殊化合物有其他反應的工作人員提供洗手用的替代品。

  4.洗手池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在限制使用洗手池的地點,使用基于乙醇的 “無水”手部清潔產品是可接受的替代方式。

  5.當實驗過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觸到血液、有傳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動物時,必須要戴上合適的手套,脫手套后必須洗手。

  6.實驗人員在操作完有感染性的村料或動物后,離開實驗室工作區(qū)之前必須進行“六步法”洗手。

  7.每日工作完畢,所有操作臺面、離心機、加樣槍、試管架必須擦拭、消毒。

  B. 操作準則

  1.所有樣本、培養(yǎng)物均可能有傳染性,操作時均應帶手套。在認為手套已被污染時應脫掉手套,馬上洗凈雙手,再換一雙新手套。

  2.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觸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膚。不得帶手套離開實驗室或在實驗室來回走動。

  3.嚴格禁止用嘴吸液。實驗材料禁止放入嘴里。禁止舔標簽。

  3.所有樣本、培養(yǎng)物和廢棄物應被假定有傳染性,應以安全方式處理和處置。

  4.所有的實驗步驟都應盡可能使氣溶膠或氣霧的形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形成氣溶膠的危險性上升的操作都必須在生物安全柜里進行。有害氣溶膠不得直接排放。

  5.應盡可能減少使用利器和盡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針頭、玻璃、一次性手術刀在內的利器應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應在內容物達到三分之二前置換。

  6.所有濺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顯或潛在的暴露于感染性材料,都必須向實驗室負責人報告。此類事故的書面材料應存檔。

  7.實驗室應保持整潔、干凈,當潛在的危險物濺出或一天的工作結束后,工作臺表面應消毒。

  8.所有棄置的實驗室生物樣本、培養(yǎng)物和被污染的廢棄物在從實驗室中取走之前,應使其達到生物學安全。

  生物安全制度 3

  1、制定年度生物安全培訓、考核計劃,并實施。

  2、培訓內容: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辦法、標準、本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緊急事件的上報和處置程序、生物安全風險評估、生物安全操作規(guī)范、儀器設備的使用、保養(yǎng)、維護、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菌(毒)株及樣本的收集、運輸、保藏、使用、銷毀、實驗室的消毒與滅菌、感染性廢物的處置、急救等。

  3、每年組織全員(包括實驗室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保潔員等)的生物安全培訓、考核。

  4、培訓后應對參加培訓的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形式可采取多樣化,如筆試、口試、實操等。

  5、建立并保存生物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檔案。

  6、對新上崗、轉崗的員工進行生物安全相關知識、生物安全手冊等的培訓,明確所從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風險。

  7、進入實驗室的外單位人員(包括進修、實習等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實驗室根據所從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風險進行必要的生物安全培訓。

  8、當有關部門新頒發(fā)、修訂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標準等,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進行修改后應組織開展相關內容的培訓。

  生物安全制度 4

  1.目的

  為保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安全和工作質量,對各崗位人員的資格、職責、教育培訓、實驗室的準入、人員的防護管理和健康監(jiān)護管理進行規(guī)定。

  2.范圍

  適用于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工作人員。

  3.職責

  3.1總經理

  1)總經理是實驗室實驗活動和人員安全的最終責任人,對生物安全負總責,兼任公司生物安全委員會組長。

  2)組織貫徹落實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與計劃,批準發(fā)布實驗室生物安全體系文件。

  3)組織并授權生物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工作,有效實施和監(jiān)督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行。

  3.2實驗室主任

  1)在總經理領導下負責對生物安全,兼任公司生物安全委員會副組長;

  2)負責實驗室的日常管理、實驗技術和生物安全工作;

  3)組織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有關法規(guī)、制度、規(guī)程的宣貫;

  4)監(jiān)督有關法律和操作規(guī)程的執(zhí)行、糾正出現(xiàn)的違規(guī)活動并有權停止試驗;

  5)負責實驗室緊急情況及事故處理并向上級領導報告;

  6)定期組織對實驗室設備各項技術參數的檢查和實驗室裝備的維護保養(yǎng);

  7)負責實驗室緊急情況及事故的處理并向生物安全領導小組報告。

  3.3檢驗人員及其實驗活動輔助人員

  1)遵照公司各項管理規(guī)定;

  2)按規(guī)定接受培訓、考核、體檢和預防接種;

  3)按要求執(zhí)行標準操作規(guī)程和儀器設備操作規(guī)程,做好實驗記錄;

  4)按規(guī)定進行常規(guī)消毒和意外事件緊急處理;

  5)發(fā)現(xiàn)生物安全隱患或發(fā)生事故及時向實驗室負責人或上級報告;

  6)參與相關工作的危害評估及生物安全事故認定與處置。

  4.規(guī)定

  4.1人員基本要求

  4.1檢驗人員

  具備相應的專業(yè)教育經歷、熟練掌握有關標準操作規(guī)程、儀器設備操作、維護和期間核查規(guī)程,通過所需的生物安全知識、技術考核,獲得相應的上崗證,按要求參加生物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掌握相關技術規(guī)范,掌握與所承擔工作有關的生物安全基本情況,了解所從事工作的生物風險,掌握常規(guī)消毒原則和技術,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原則和上報原則。

  4.2實驗室主任

  具備相關教育經歷和相應實驗室工作經歷,接收有關生物安全知識和培訓,掌握相關政策、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掌握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相關人員、環(huán)境、儀器設備、病原微生物毒菌株、樣本和工作內容情況,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原則和上報程序,有解決好相關技術問題的'能力,對工作有高度責任心。

  4.3實驗室活動輔助人員

  應掌握職責區(qū)域內生物安全基本情況,了解所從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風險,接受與所承擔職責有關的生物安全知識和技術、個人防護方法等內容的培訓,熟悉崗位所需消毒知識和技術,了解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原則和上報程序。

  4.4外單位參觀、學習、工作人員

  遵守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進入實驗室的申請必須獲得實驗室負責人的批準,申請進入實驗室并參加實驗活動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yè)教育和工作經歷,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

  5.人員準入要求

  5.1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相關專業(yè)教育經歷,相應的專業(yè)技術知識及工作經驗,熟練掌握自己工作范圍的技術標準、方法和設備技術性能。所有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在接受相關生物安全知識、法規(guī)制度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被授權進入實驗室。

  5.2所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人員需通過實驗室負責人授權方可進入實驗室,需了解其相應工作的潛在危害。

  5.3病原微生物實驗員在以下情況下進入實驗室污染區(qū)須經實驗室負責人同意:

  a身體出現(xiàn)開放性損傷;

  b患發(fā)熱性疾病;

  c呼吸道感染或其他導致抵抗力下降的情況;

  d在使用免疫抑制劑或免疫耐受;

  e妊娠;

  f在實驗室污染區(qū)域連續(xù)工作六小時以上;

  g其他原因造成的疲勞狀態(tài)。

  6.人員培訓要求

  6.1公司培訓專員需要制定生物安全相關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培訓內容應包括(并不限于):實驗操作所必須掌握的知識或技術、解決工作中可能出現(xiàn)意外事件的能力以及消防、生物危害和傳染預防、急救等;實驗室各項設備設施的使用和操作、維護、期間核查以及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相關內容等。培訓記錄由質量部保存。

  6.2實驗室主任

  必須參加生物安全知識及政策法規(guī)、管理規(guī)范、技術規(guī)范;本實驗室環(huán)境、儀器設備、病原微生物菌株和工作內容;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基本情況的培訓。培訓記錄由質量部保存。

  6.3實驗室檢驗員

  必須參加相關生物安全知識及政策法規(guī)、管理規(guī)范,與工作有關的標準操作規(guī)程、儀器設備操作保養(yǎng)和期間核查規(guī)程,實驗室生物安全基本情況、生物安全風險,個人防護和實驗室意外事件處置原則和程序,實驗室常規(guī)消毒方法,處置生物安全事故的知識和技術,生物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理原則和上報程序等培訓,參加生物安全知識、技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培訓記錄由質量部保存。

  6.4實驗室輔助人員

  必須參加生物安全知識和技術、個體防護和實驗室意外事件的緊急處置原則和程序、生物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置原則和上報程序,職責范圍內的生物安全基本情況等培訓。培訓記錄由質量部保存。

  6.5進入實驗室參加實驗活動的外單位人員(實習、進修、工作人員等人員):應根據生物安全風險的大小參加必要的培訓,進行生物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準入。

  6.6有關國家行政部門辦法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內容的新政策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或原有法規(guī)內容有較大改動時,應對所有病原微生物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由質量部保存。

  6.7發(fā)現(xiàn)生物安全隱患或生物安全事故后,需要對有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培訓記錄由質量保存。

  6.8人員培訓及考核

  6.8.1制定生物安全培訓、考核的年度培訓計劃,包括生物安全培訓。

  6.8.2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辦法、應急預案、緊急事件的上報和處置程序、生物安全風險評估、生物安全操作規(guī)范、儀器設備的使用、保養(yǎng)、維護、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及樣本的收集、運輸、保藏、使用、銷毀、實驗室的消毒與滅菌、感染性廢物的處置、急救等。

  6.8.3實驗室工作人員每1~2年至少參加1次PCR技術的省級或國家級繼續(xù)教育項目,參加相關學術交流會議。

  6.8.4根據崗位的不同,針對性的開展專項生物安全培訓。

  6.8.5培訓后應對參加培訓的人員進行考核,形式可多樣化。

  6.8.6對新上崗、轉崗的員工進行生物安全相關知識、生物安全手冊等的培訓,明確所從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風險。在考核后,應與同實驗室人員共同工作至少一個月,才能頒發(fā)相關崗位的上崗證。具有特殊要求的崗位按照其要求進行。

  6.8.7當有關部門新頒發(fā)、修訂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標準等,應對安全手冊重新進行審核、評估,修改后應組織開展相關內容的培訓和考核。

  6.8.8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fā)相關崗位的上崗證。

  6.8.9安排未取得上崗培訓合格證的工作人員在合適的時間內參加技術培訓。

  6.8.10不定期組織實驗室內部實驗人員學習、更新核酸擴增方面的相關知識,提升自身的理論學習水平。特別是在標本接收區(qū)的人員,需定期對其進行有關核酸擴增技術,標本采集、保存、運輸等知識的培訓。

  6.8.11本實驗室工作人員每年進行考核一次,考核內容:

  a)日常工作質量

  b)室內質控測評

  c)室間質控測評

  d)在抱怨處理中的表現(xiàn)

  6.8.12本實驗室工作人員實行嚴格獎懲制度,有下列表現(xiàn)者可受獎:

  a)工作質量高,質控測評成績優(yōu)秀者;

  b)有科研能力,并有一定數量和質量的論文發(fā)表;

  c)有獨創(chuàng)性工作成果,經鑒定認可者;

  d)受到有關部門或群眾嘉獎者。

  有下列情況者將受到懲處:

  a)工作質量問題較多,質控測評成績不合格;

  b)不遵守規(guī)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影響;

  c)不求上進。

  6.8.13本實驗室工作人員均建立檔案,實行能進能出制度,不斷吸收高質量人員,加強培訓和提高,對于不適合本室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離。

  7.人員健康監(jiān)護要求

  7.1實驗室人員體檢

  a對新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必須進行的上崗前體檢,不符合崗位健康要求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b辦公室應制定相關人員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并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臨時性體檢,體檢結果計入人員檔案,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和治療措施,必要時對實驗室污染情況進行追溯調查。實驗室負責人根據體檢結果決定人員臨時性或永久性調離工作崗位。臨時調離崗位的人員在重新上崗前必須進行體檢,體檢結果達到崗位健康要求后由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其上崗,永久性調離崗位的需收回上崗證。

  c實驗室技術人員要在身體狀況良好的情況下從事病原微生物工作,當出現(xiàn)發(fā)熱、呼吸道感染、開放性損傷、懷孕等或因工作造成疲憊狀態(tài)等情況時,需由實驗室負責人同意從事相關工作,但不宜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工作。

  d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實驗員,在連續(xù)工作6小時以上需進行必要的醫(yī)學觀察,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由實驗室負責人決定人員臨時性或永久性調離工作崗位,臨時調離崗位的人員在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體檢,體檢結果達到崗位健康要求后由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其上崗,永久性調離崗位的需收回上崗證。

  e實驗室負責人應該定期了解實驗人員的健康狀況,發(fā)現(xiàn)異常及時報告公司辦公室,由辦公室安排體檢就醫(yī),實驗室人員應注意個人身體健康情況,出現(xiàn)不適時應及時報告實驗室負責人。

  f實驗室負責人在允許外來人員進入實驗室前應了解其健康情況。

  g發(fā)生實驗室意外事件或生物安全事故后應對可疑人員進行針對性體檢,實驗室負責人根據體檢結果決定人員臨時性或永久性調離工作崗位。臨時調離崗位的人員在重新上崗前必須進行體檢,體檢結果達到崗位健康要求后由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其上崗,永久性調離崗位的需收回上崗證。

  7.2實驗室人員免疫預防

  a實驗室人員應根據崗位需要進行免疫接種和預防性服藥,免疫接種時應考慮適應癥、禁忌癥、過敏癥反應等情況。

  b對體檢結果異常的人員應隨時進行必要的免疫接種或采取其他預防手段。

  c發(fā)生實驗室意外事故或生物安全事故后應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應急免疫接種或預防性服藥,并記入健康監(jiān)護檔案。

  7.3發(fā)生事故后的人員管理

  a發(fā)生實驗室意外事件或一般生物安全事故后由實驗室負責人確定相關人員救治、免疫接種和醫(yī)學觀察方案,發(fā)現(xiàn)異常,由實驗室負責人決定人員臨時性或永久性調離崗位。臨時調離崗位的人員在重新上崗前必須經過體檢,體檢結果達到健康要求后由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其上崗,永久性調離崗位的需收回上崗證。

  b發(fā)生重大生物安全事故后由實驗室負責人制定并上報相關人員救治、免疫接種和醫(yī)學觀察方案,同時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控制人員感染范圍。最高管理者對方案進行審批。醫(yī)學觀察發(fā)現(xiàn)異常的由實驗室負責人決定人員臨時性或永久性調離崗位。臨時調離崗位的人員在重新上崗前必須經過體檢,體檢結果達到健康要求后由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其上崗,永久性調離崗位的需收回上崗證。

  生物安全制度 5

  1、臨床實驗室安全管理的目的是按照國家頒布的法令、法規(guī)、保障工作人員、病人和進入臨床實驗室人員的安全,保證儀器設備、有毒和易燃、易爆試劑的`安全使用,使工作人員在安全的環(huán)境下和條件下完成日常工作。

  2、工作人員須穿工作服,必要時穿隔離衣、防護鞋,戴口罩、手套和護目鏡。

  3、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檢驗用品,用后進行無害化處理。

  4、嚴格執(zhí)行無菌技術操作規(guī)程,靜脈采血必須一人一針一管一巾一帶;微量采血應做到一人一針一管一片;對病人操作前洗手或手消毒。

  5、無菌物品如棉簽、棉球、紗布等及其容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開啟后使用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6、各種器具應及時消毒、清洗;各種廢棄標本應按醫(yī)療垃圾處理。

  7、檢驗人員結束操作后應及時洗手。非打印化驗單要消毒后發(fā)放。

  8、保持室內清潔衛(wèi)生,每天對空氣、各種物體表面及地面進行常規(guī)消毒。在進行各種檢驗時,應避免污染;在進行特殊傳染病檢驗后,應及時進行消毒,遇有場地、工作服或體表污染時,應立即消毒處理,防止擴散。

  9、菌種、毒種按《傳染病防治法》進行管理。

  10、對劇毒化學物品,壓力設備和貴重儀器責任到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督查。

  11、保證實驗室電、水使用的安全,防止超負荷用電。使用電爐時一定要有人看守。使用電高壓消毒鍋時,一定要遵守操作程序,以防止爆炸。下班前一定要檢查水、電開關,關好門窗,注意防盜。

  12、使用強酸、強堿、腐蝕、有害、易燃、易爆品時,應在適當的環(huán)境中正確操作,防止腐蝕、灼傷、中毒、水災和爆炸等事件的發(fā)生。

  13、對工作中可能發(fā)生的以外事故,如發(fā)生醫(yī)療暴露等事件,要嚴格按照醫(yī)院制訂的預案進行,不得延誤。

  14、保護好防火設施,保持應急通道暢通,便于火警時人員安全撤離。

  生物安全制度 6

  1、意外事故應急預案的實施原則

 。1)在實驗室發(fā)生任何意外事故時,都要遵循“安全第一、救人第一”的原則。

 。2)一旦發(fā)生意外事故,發(fā)現(xiàn)人應立即通知科主任或安全員以及醫(yī)院相關部門負責人,情況緊急者可直接撥打報警電話(如火警等),同時報告具體事宜: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人員的傷勢情況及損失情況。

  (3)立即通知醫(yī)院搶救小組迅速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疏散現(xiàn)場的其他人員。

 。4)做好現(xiàn)場的消毒、清理工作,調查事故原因,將調查報告上報院里。詳細記錄意外事故處理的經過。

  2、緊急情況應急預案:意外刺傷、割傷和擦傷

  1)工作人員一旦被意外刺傷、割傷和擦傷,應脫去隔離衣,立即沖洗傷口、擠出局部血液,用碘酒和75%酒精消毒。

  2)立即通知科主任和安全員受傷的原因及可能污染的病原,根據所污染的病原情況采取相應的醫(yī)學處理。如被HBV等病原污染的銳器刺傷,應注射乙肝疫苗和高效價免疫球蛋白及其它相關疫苗;如被HIV病原污染的銳器刺傷應在兩個小時內服用AZT等抗病毒藥物。

  3)科主任向醫(yī)務科和院內感染科報告,院內感染科負責記錄備案。

  4)將其正確的'醫(yī)療資料存檔,分析事故原因,記錄意外事故處理經過。

  3、打碎或濺出傳染性物質

  1)如不慎打碎污染了傳染性物質的容器或小瓶及包括培養(yǎng)物在內的感染性物質濺出,應先用一塊布或紙巾蓋上,再把消毒液倒在上面,至少作用30分鐘,才能把布或紙巾及打碎的物品清理走。

  2)玻璃碎片應用鑷子夾取,不能用手直接拿;污染區(qū)域應用消毒液擦拭干凈。

  3)將布、紙巾及打碎的物品放入盛污染廢棄物的容器里。

  4)上述操作均應戴手套進行。

  4、離心管碎裂

  1)當沒有密閉離心桶的離心機正在運行時離心管發(fā)生了破裂或懷疑破裂時,應關閉開關并保持離心機蓋子關閉30分鐘。

  2)通知生物安全員,在生物安全員的指導下進行清理。

  3)必要時,在一層手套外再戴一雙手套,夾取碎片時要用鑷子。

  4)所有打破的管子、玻璃碎片、套管、及轉軸都應放在無腐蝕性的消毒液里(10%“84”消毒液)浸泡消毒或高壓處理。

  5)離心杯應用消毒液進行擦拭并用清水洗凈,干燥后再使用。

  5、危險化學藥品溢出

  1)向生物安全員或科主任通報情況,同時上報醫(yī)院有關部門,疏散現(xiàn)場不必要的人員撤離現(xiàn)場。

  2)照顧可能已經受化學物質污染的人員并采取適當的醫(yī)療處理措施,較為嚴重的傷害者應立即被送至急救室或特定的醫(yī)院進行緊急的醫(yī)療處理,將其醫(yī)療資料存檔。

  3)如果溢出物是易燃品,熄滅所有明火,關閉可能產生火花的電器。

  4)避免吸入溢出物的揮發(fā)氣體,如果安全的話,需要進行通風。

  5)將溢出物清理干凈。

  6、實驗室火災

  1)實驗室一旦發(fā)現(xiàn)火情,發(fā)現(xiàn)人應立即用樓道中間位置的消防器材進行滅火,并迅速報告科主任或消防安全員(值班時報告保衛(wèi)科和總值班)。

  2)如是初起小火,在科主任的組織及保衛(wèi)科協(xié)助指揮下,協(xié)同在場人員進行滅火;如情況緊急可直接撥打火警電話“119”,告之火災地點、時間、類型、事態(tài)、損害情況和報警人身份。同時報告醫(yī)院疏散指揮組(護理部)進行疏散。

  3)在保證疏散通道暢通的情況下,要“統(tǒng)一組織、鎮(zhèn)靜有序、避開火源、迅速撤離”火災現(xiàn)場。

  4)被疏散人員通過樓梯時應靠右側行走,留出左側便于搶救傷員和搶險人員通過。

  5)在保證人員安全的情況下,應盡快撤出易燃易爆物品、貴重儀器設備和重要資料。

  6)離開危險區(qū)域的人員不要圍觀,應迅速倒疏散指定集合地點集合以便清點人數及時匯報。

  7、實驗室斷電

  1)實驗室檢驗設備均配有UPS電源,防止瞬間斷電對檢驗工作的影響及對設備造成的損害。

  2)如發(fā)生瞬間斷電,對實驗室正常工作基本上不會有影響。但實驗室工作人員或值班人員在正常供電后,應對冰箱等所有用電設備進行檢查,如儀器設備運行正常無須采取措施;如設備出現(xiàn)異常情況或持續(xù)報警,應立即通知配電室或器械維修組(夜班通知總值班)。

  3)如實驗室發(fā)生非瞬間的斷電,應立即通知總務科(夜班通知總值班),并詢問停電原因及時間,如被告之是醫(yī)院一路或雙路電停止的情況,會立即啟動“醫(yī)院防停電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在醫(yī)院恢復正常供電之前,工作人員或值班人員應將儀器設備的開關暫時關閉,待恢復供電之后,重新開啟設備。如儀器出現(xiàn)異常,采取同2的措施。

  生物安全制度 7

  一、著裝:

  1.進入實驗室前要摘除首飾,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長發(fā)應束在腦后,禁止在實驗室內穿露腳趾的鞋。

  2.在實驗室里工作時,要始終穿著實驗服,實驗室外禁止穿防護服。皮膚受損時應以防水敷料覆蓋。

  3.當有必要保護眼睛和面部以防實驗對象噴濺、或紫外線輻射時,務必要配戴護目鏡,面罩(帶護目鏡的面罩)或其它防護用品。

  4.實驗室工作區(qū)不允許吃、喝、化妝和操作隱形眼鏡,禁止在實驗室工作區(qū)內的任何地方貯存人用食品及飲料。

  5.實驗室防護服不應和日常服飾放在同一柜子。個人物品、服裝和化妝品不應放在有規(guī)定禁放的和可能發(fā)生污染的區(qū)域。

  二、洗手

  1.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實際或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

  2.摘除手套后、使用衛(wèi)生間前后、離開實驗室前、進食或吸煙前、接觸每一患者前后應例行洗手。

  3.實驗室應為過敏或對某些消毒防腐劑中的特殊化合物有其他反應的工作人員帶給洗手用的替代品。

  4.洗手池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在限制使用洗手池的地點,使用基于乙醇的“無水”手部清潔產品是可理解的替代方式。

  5.當實驗過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觸到血液、有傳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動物時,務必要戴上適宜的手套,脫手套后務必洗手。

  6.實驗人員在操作完有感染性的村料或動物后,離開實驗室工作區(qū)之前務必進行“六步法”洗手。

  7.每日工作完畢,所有操作臺面、離心機、加樣槍、試管架務必擦拭、消毒。

  生物安全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主管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jiān)督工作。

  國務院獸醫(yī)主管部門主管與動物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jiān)督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對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tǒng)一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實驗室日;顒拥墓芾,承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檢查、維護實驗設施、設備,控制實驗室感染的職責。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

  第七條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fā)現(xiàn)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huán)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tǒng)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條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動物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獸醫(y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

  (二)具有掌握相關專業(y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采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并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

  第十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通過陸路運輸;沒有陸路通道,必須經水路運輸的,可以通過水路運輸;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往國外的,可以通過民用航空運輸。

  第十一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輸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單位符合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應當密封,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還應當符合防水、防破損、防外泄、耐高(低)溫、耐高壓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裝材料上應當印有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生物危險標識、警告用語和提示用語。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批準。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內運輸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批準;需要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運輸或者運往國外的,由出發(fā)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分別報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批準。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檢疫過程中需要運輸病原微生物樣本的,由國務院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批準,并同時向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通報。

  通過民用航空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除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取得批準外,還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關于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即時批準。

  第十二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由不少于2人的專人護送,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公共電(汽)車和城市鐵路運輸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

  第十三條需要通過鐵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承運單位應當憑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批準文件予以運輸。

  承運單位應當與護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確保所運輸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安全,嚴防發(fā)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條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指定的菌(毒)種保藏中心或者專業(yè)實驗室(以下稱保藏機構),承擔集中儲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任務。

  保藏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向實驗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

  保藏機構應當制定嚴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和儲存的記錄,建立檔案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設專庫或者專柜單獨儲存。

  保藏機構儲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經費由同級財政在單位預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獸醫(yī)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保藏機構應當憑實驗室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的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批準文件,向實驗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應當依照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

  保藏機構接受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予以登記,并開具接收證明。

  第十七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在運輸、儲存中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時內分別向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護送人所在單位和保藏機構的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報告,發(fā)生被盜、被搶、丟失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或者包裝材料,應當及時向附近的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實驗室的設立與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guī)劃并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xù);

  (二)經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guī)范;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的規(guī)定進行環(huán)境影響評價并經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五)生物安全防護級別與其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

  前款規(guī)定所稱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guī)劃,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制定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guī)劃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的原則,并應當召開聽證會或者論證會,聽取公共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投資管理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應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對三級、四級實驗室進行認可;實驗室通過認可的,頒發(fā)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目的和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

  (二)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三)具有與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四)工程質量經建筑主管部門依法檢測驗收合格。

  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三級、四級實驗室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fā)給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實驗室,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批準。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應當向原批準部門報告。

  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經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動物防疫機構在實驗室開展檢測、診斷工作時,發(fā)現(xiàn)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進一步從事這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經批準同意,并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實驗室中進行。

  專門從事檢測、診斷的實驗室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保證實驗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需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實驗活動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時起2小時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2小時內未作出決定的,實驗室可以從事相應的實驗活動。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人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zhí)峁┓奖恪?/p>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向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備案。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備案情況匯總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和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并互相通報實驗室數量和實驗室設立、分布情況,以及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三級、四級實驗室及其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已經建成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的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其他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對我國尚未發(fā)現(xiàn)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

  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需要從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批準部門指定的專業(yè)實驗室中進行。

  第二十九條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保證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經論證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需要在動物體上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在符合動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

  第三十一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負責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科學、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對有關生物安全規(guī)定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標準。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實驗室日;顒拥墓芾。

  第三十二條實驗室負責人為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實驗室從事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guī)范、操作規(guī)程。實驗室負責人應當指定專人監(jiān)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wèi)制度,采取安全保衛(wèi)措施,嚴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保障實驗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實驗室發(fā)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報告。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公安機關有關實驗室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監(jiān)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掌握實驗室技術規(guī)范、操作規(guī)程、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并進行考核。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每半年將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的情況和實驗室運行情況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應當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實驗室應當為其提供符合防護要求的防護用品并采取其他職業(yè)防護措施。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還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健康監(jiān)測,每年組織對其進行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必要時,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預防接種。

  第三十六條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qū)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第三十七條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檔案,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jiān)督情況。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條實驗室應當依照環(huán)境保護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對廢水、廢氣以及其他廢物進行處置,并制定相應的環(huán)境保護措施,防止環(huán)境污染。

  第三十九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和獸醫(yī)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

  第四十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向該實驗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和獸醫(y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y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yī)學、環(huán)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與運行的生物安全評估和技術咨詢、論證工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和獸醫(yī)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y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yī)學、環(huán)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本地區(qū)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本地區(qū)實驗室設立和運行的技術咨詢工作。

  第四章實驗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承擔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guī)章制度的實施情況。

  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具有與該實驗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關的傳染病防治知識,并定期調查、了解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

  第四十三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xiàn)與本實驗室從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時,實驗室負責人應當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同時派專人陪同及時就診;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將近期所接觸的病原微生物的種類和危險程度如實告知診治醫(yī)療機構。接診的醫(yī)療機構應當及時救治;不具備相應救治條件的,應當依照規(guī)定將感染的實驗室工作人員轉診至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yī)療機構;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yī)療機構應當接診治療,不得拒絕救治。

  第四十四條實驗室發(fā)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并同時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

  第四十五條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接到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人員對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發(fā)生實驗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報告,并同時采取控制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醫(y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防止擴散。

  第四十六條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接到關于實驗室發(fā)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fā)現(xiàn)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和醫(y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三)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yī)學檢查;

  (四)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yī)學觀察;

  (五)進行現(xiàn)場消毒;

  (六)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采取隔離、撲殺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醫(yī)療機構或者獸醫(yī)醫(yī)療機構及其執(zhí)行職務的醫(yī)務人員發(fā)現(xiàn)由于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動物,診治的醫(yī)療機構或者獸醫(yī)醫(yī)療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通報實驗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fā)生病原微生物擴散,有可能造成傳染病暴發(fā)、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理。

  第五章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三)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驗室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擴散現(xiàn)場調查取證、采集樣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需要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的,應當指定或者委托專業(yè)機構實施。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guī)定對實驗室認可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正、公平、公開、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條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參加,出示執(zhí)法證件,并依照規(guī)定填寫執(zhí)法文書。

  現(xiàn)場檢查筆錄、采樣記錄等文書經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執(zhí)法人員和被檢查人、被采樣人簽名。被檢查人、被采樣人拒絕簽名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自己簽名后注明情況。

  第五十四條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jiān)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不依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上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屬于下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需要處理的事項的,應當及時告知該部門處理;下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積極履行本部門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直接予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未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已經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但是未經批準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jiān)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資格證書的,應當吊銷其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準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作出批準決定的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撤銷原批準決定,責令有關實驗室立即停止有關活動,并監(jiān)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違法作出批準決定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批準決定的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實驗室不頒發(f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檢測活動,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準決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jiān)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一)未依照規(guī)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和獸醫(yī)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的;

  (二)未向原批準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guī)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采集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guī)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準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

  (六)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的;

  (七)未依照規(guī)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

  (八)未依照規(guī)定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備案的。

  第六十一條經依法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wèi)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wèi)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被盜、被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該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該實驗室設立單位的主管部門還應當對該實驗室的設立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未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托運單位和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驗室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活動,監(jiān)督其將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未依照規(guī)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

  (二)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未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在我國尚未發(fā)現(xiàn)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四)在未經指定的專業(yè)實驗室從事在我國尚未發(fā)現(xiàn)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五)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qū)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的。

  第六十四條認可機構對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實驗室予以認可,或者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實驗室不予認可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認可資格,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xiàn)該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以及實驗室發(fā)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guī)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guī)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拒絕接受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采取有關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發(fā)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和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報告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或者承運單位、保藏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保藏機構未依照規(guī)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菌(毒)種和樣本,或者未依照規(guī)定提供菌(毒)種和樣本的,由其指定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收回違法提供的菌(毒)種和樣本,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監(jiān)督檢查職責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物安全制度 9

  1、醫(yī)務人員

  1)每1—2年做體檢一次,并接受乙肝疫苗接種。

  2)每1—2年檢查乙肝病毒抗原抗體水平,發(fā)現(xiàn)乙型肝炎者應進行隔離治療。

  3)檢驗人員進入實驗室應穿好工作服,不允許在實驗室進食和吸煙。

  4)檢驗人員在工作前后和被污染后,應用肥皂和流水清洗,必要時由消毒液浸泡雙手,每季度抽查檢驗人員的手,并做細菌培養(yǎng)一次。

  2、環(huán)境消毒隔離

  1)實驗室應分為清潔區(qū)和操作區(qū),清潔區(qū)要注意保護不受污染。操作有氣溶膠可能的標本應配置生物安全柜及其它防護設置,如紫外線燈,排氣扇等操作區(qū)的工作臺及地面每日用消毒液擦拭一次,有污染時隨時消毒,每周大掃除一次。

  2)采血室每日操作前用清水擦拭操作臺一次,采血結束用消毒液擦拭操作臺、桌子和地面一次,紫外線每日照射消毒一次,每月空氣細菌培養(yǎng)一次,紫外線強度定期測定。并做記錄。

  3)各種檢驗標本的收集,送檢必須用相應指定的容器留取,不得外溢污染。

  4)靜脈及末稍采血,應嚴格執(zhí)行消毒隔離措施,靜脈抽血做到一人一針一筒一巾一帶一消毒,所用止血帶及紙墊每日消毒,末稍采血一人一片一管,杜絕交叉污染。

  5)一次性醫(yī)用器具包括采血針,注射器、尿杯、血紅蛋白微量吸血吸管,應嚴格做好領發(fā)登記,注射器先浸泡消毒后由供應室一對一調換,統(tǒng)一處理,其余一次性器具浸泡消毒后裝入污物袋送焚燒爐焚燒。

  6)檢驗人員在進行靜脈抽血時應嚴格遵守無菌操作技術,操作前必須洗手必須戴好帽子與口罩,操作臺和手被污染時應用肥皂和流水認真洗手,必要時用消毒液浸泡雙手,酒精、碘酒瓶每周更換消毒兩次。

  7)凡是肝炎病人和透析病人的血液標本及疑有黃疸的血標本,都視為肝炎的污染標本,應貼上紅色危險標記,放在規(guī)定區(qū)域內,引起警惕和防止擴大污染面。

  8)溢出試管外的.血液,應立即用碘酒棉簽擦拭干凈,注意防止玻璃碎片刺傷手,并注意試管有無破裂。

  9)當針頭和碎玻璃刺傷手時,用流水沖洗,擠出血水,應立即用碘酒消毒局部。

  10)實驗室操作時應戴上手套。吸取標本,離心振蕩等應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防止自身和實驗室受污染。

  11已檢查標本與容器分別浸泡于施康1號消毒液(20xxmg/L)中兩小時后,標本傾棄,一次性容器送焚燒,重復使用的經清洗消毒和滅菌后再使用,均要有記錄。有毒化學試劑和放射性試劑使用后要經無害化處理,防止污染環(huán)境。

  12)菌種、毒種按《傳染病防治法》進行管理。

  13)三級醫(yī)院必須設置清潔區(qū),污染區(qū),操作有氣溶膠可能的標本應配置生物安全柜及其它防護設置,如紫外線燈,排氣扇等。

  14)非科室工作人員不準進入實驗室,外來人員參觀需經科主任同意方可進入。

  生物安全制度 10

  一、目的

  明確實驗室人員的資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員進出實驗室或承擔相關工作造成生物安全事故。

  二、范圍

  適用于進入實驗室檢驗科、病理科所有工作人員。

  三、職責

  1、實驗室生物安全負責人負責實驗室人員準入工作的監(jiān)督和實施。

  2、進入實驗室所有人員必須在身體狀況良好穿戴好防護服(白大褂)的情況下方能進入實驗室的工作區(qū)域工作。但當身體出現(xiàn)較大的`開放性損傷和處于較重的疾病感染狀態(tài)或中毒疲勞狀態(tài)不得進入。

  四、制度要求

  1、所有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在接受相關生物安全知識、法規(guī)制度培訓并考試合格。

  2、從事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體檢,由單位生物安全委員會組織實施。

  3、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相關專業(yè)教育經歷及相應的專業(yè)技術知識及工作經驗熟練掌握自己工作范圍的技術標準、方法和設備技術性能。

  4、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應熟練掌握與崗位工作有關的檢驗方法和標準操作規(guī)程,能獨立進行檢驗和結果處理分析和解決檢驗工作中的一般技術問題,有效保證所承擔環(huán)節(jié)的工作質量。

  5、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應熟練掌握常規(guī)消毒原則和技術,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原則和上報程序。

  6、外單位人來參觀學習,進入實驗室工作要經過相關領導批準并遵守實驗室相關規(guī)章制度。

  生物安全制度 11

  一、根據國家生物安全相關法規(guī)法律和本院特點,制定并健全生物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管理規(guī)范,定期評價和更新生物安全相關規(guī)章制度。

  二、評價本院工作中所涉及的生物危險程度并指導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三、組織學習并貫徹執(zhí)行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相關文件、生物安全法規(guī),開展生物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進行實驗室相關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

  四、健全、完善生物安全管理隊伍培訓考核生物安全管理人員,加強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監(jiān)督。

  五、組織、指導生物安全工作,對我院生物安全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和日常管理,檢查、督促各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

  六、對臨床試驗工作進行生物安全危害評估、生物安全審查及核準。

  七、查處實驗室生物安全違規(guī)事件,對生物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進行整改檢查。

  八、指導實驗室生物安全意外事件應急處理、提供意外事件的緊急救助及保健治療措施,并報上級有關管理部門。

  九、指導、監(jiān)督各部門安全員工作。

  生物安全制度 12

  1、實驗室生物安全小組每月組織一次生物安全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落實、實驗室設施、設備和人員的狀態(tài)、應急裝備、報警體系和撤離程序功能及狀態(tài)是否正常、可燃易燃性、傳染性以及有毒物質的防護、控制情況、廢物處置情況等。

  2、科室負責人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的全面管理,檢查、督促生物安全監(jiān)督員工作,每周進行科室生物安全工作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生物安全監(jiān)督員工作記錄、樣本的.運輸、保存、使用、銷毀情況、生物安全實驗室的消毒和滅菌情況以及感染性廢物的處理情況、生物安全設備的運行、維護情況、防護物資的儲備情況。

  3、生物安全監(jiān)督員負責實驗室日常工作的生物安全監(jiān)督、檢查,內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個人防護要求執(zhí)行情況、實驗室人員的生物安全操作是否規(guī)范等,及時發(fā)現(xiàn)、糾正違規(guī)行為,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發(fā)生。 4、對于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糾正,必要時制定糾正措施或實施整改,并進行跟蹤驗證。

  5、按照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保存所有檢查記錄,及時歸檔。

  6、將自查發(fā)現(xiàn)的問題作為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計劃輸出。

  7、將自查結果上報醫(yī)院相關部門。

  8、為確保實驗室生物安全制度、措施落實到位,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生物安全制度 13

  1、目的

  使實驗室工作人員熟悉工作環(huán)境和所從事工作面臨的病原微生物的危害,了解生物安全知識、傳染病流行趨勢及國家和有關部門的相關法規(guī),掌握意外事故時的處理程序。

  2、適用范圍

  檢驗科各實驗室全體工作人員。

  3、職責

  檢驗科主任負責制訂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和培訓后的評估;實驗室組長負責本室人員的'培訓檔案管理和具體指導。實驗室全體工作人員必須接受科室組織的所有生物安全培訓。

  4、具體要求

 。1)所有實驗室的相關工作人員必須是受過專業(yè)教育的技術人員,在獨立進行工作前還須在中、高級實驗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技術和操作技能培訓,并達到合格標準。已在實驗室工作的同志要按科室的要求定期參加業(yè)務培訓。

 。2)所有實驗室相關工作人員在上崗前要參加生物安全相關的培訓。實驗室負責人必須告知新到崗位工作人員所從事工作存在的潛在危險,并對其進行實驗室安全教育和進行生物安全防護操作技能指導,使其達到上崗要求。

 。3)實驗室組長必須對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工作前要認真學習《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和所有項目與儀器的SOP文件。

  (4)檢驗科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生物安全培訓,每年進行一次考核,保證相關工作人員掌握實驗室標準操作技術、操作規(guī)范、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實驗操作技能。

  (5)培訓要有計劃和可持續(xù)性,并有完整的培訓記錄;培訓內容至少要包括:

 、賯人防護知識

  ②病原微生物知識

  ③國家相關的政策法規(guī)

 、芘c季節(jié)有關的傳染病及相關病原體常識

 、輰嶒炇蚁九c廢棄物處理

 、薇緦嶒炇业摹秾嶒炇彝话l(fā)事件處理預案和程序》。

  (6)根據傳染性疾病的流行情況,實驗室及時組織有針對性的臨時性培訓與考核。

  生物安全制度 14

  1.目的

  做好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出現(xiàn)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確保工作人員職業(yè)健康安全和周圍環(huán)境的生物安全。

  2.適用范圍

  實驗室各項相關工作

  3.職責

  (1)檢驗科主任職責

 、儇撠煓z驗科的日常管理;

 、谑煜嶒炇疑锇踩雷o知識和有關法規(guī)、制度、規(guī)程并組織培訓;

  ③決定進入實驗室的工作人員;

  ④監(jiān)督有關法規(guī)和操作規(guī)程的執(zhí)行,糾正出現(xiàn)的違規(guī)活動并有權停止實驗;

 、荻ㄆ诮M織對實驗室設備各項技術參數的檢查和實驗室裝備的維護保養(yǎng);

  ⑥負責實驗室緊急情況及事故的處置并向生物安全委員會和生物安全領導小組報告。

  (2)實驗室負組長職責

 、偈煜嶒炇疑锇踩雷o知識;

 、谙蛏锇踩瘑T會提交所開展項目的“微生物危害評估報告”和“實驗操作規(guī)程”;

  ③負責項目相關實驗按有關法規(guī)和操作規(guī)程的執(zhí)行。

  (3)實驗室工作人員職責

 、偈煜に邢嚓P實驗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了解實驗室安全原理和所從事實驗活動潛在的危險掌握預防暴露以及暴露后的處理程序,定期接受生物安全培訓;

 、谠诳浦魅位蚪M長的指導下,開展對病人的各項檢測工作;

 、圬撠焾(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生物安全防護程序;

  (4)實驗室任何人員都有權拒絕執(zhí)行來自任何級別的不符合安全操作規(guī)程要求的指令。

  4.具體要求

  (1)實驗室設置和準入

 、賹嶒炇乙侠碓O置清潔區(qū)、半污染區(qū)和污染區(qū);

 、趪栏駡(zhí)行《實驗室人員準入制度》,禁止工作無關人員進入實驗室。

 、蹖嶒炇覂炔坏眠M食和飲水,或進行其他與實驗無關的活動;

  (2)相關工作人員必須被告知實驗室工作的潛在危險,并接受實驗室安全教育,自愿從事實驗室工作;

  (3)相關工作人員須經檢驗技術操作和安全防護操作培訓,熟悉特殊生物檢測流程及防護標準;

  必須遵守實驗室的所有制度、規(guī)定和操作規(guī)程。嚴格按sop文件的規(guī)定對細菌室檢驗項目目錄中列出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新項目要經進行生物危害評估后方可開展。不得開展超出二級生物安全防護要求的檢驗項目。

  (4)對違章操作造成實驗室病原微生物外泄的,根據情節(jié)追究其操作者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5)對于意外事故要能夠提供緊急救助措施,足以應付緊急情況。

 、賹嶒炇沂鹿侍幚:工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發(fā)生意外,如針刺和切傷、皮膚污染、感染性標本濺及體表和口鼻眼內、衣服污染、試驗臺面污染等均視為安全事故;

  ②要填寫正式的事故登記表,并按規(guī)定報告給國家相應級別的衛(wèi)生主管部門。

 、廴藛T暴露于感染性物質時,要及時向實驗室負責人匯報,并記錄事故經過和處理方法。

  (6)各項檢驗只接收來自本院的臨床標本,不接收臨床背景不清楚的.外來標本。外來標本檢、驗須經醫(yī)務科和檢驗科主任同意,方可檢驗。

  (7)嚴格執(zhí)行《實驗室生物安全保衛(wèi)制度》,防止具有感染性的標本丟失、盜搶。檢驗后的尿液、便好體液等標本要用含有效氯20xxmg/l含氯消毒液浸泡1小時以上;所有微生物的標本、培養(yǎng)基、廢棄物和血液標本運出實驗室前必須進行高壓滅活;用過的針頭必須直接放入防穿透的容器中。各種檢驗用一次性物品,使用后按醫(yī)用垃圾處理,不得重復使用。

  (8)實驗室建筑條件要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生物安全實驗室。

  (9)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設施、設備,工作中嚴格采用二級生物安全防護。

  (10)實驗室儀器設備出現(xiàn)故障時,要先消毒,后維修。

  生物安全制度 15

  1、目的

  為了確保實驗室工作人員身體健康和安全,防止發(fā)生實驗室感染事件,保護實驗環(huán)境的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同時包括一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和專業(yè)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3、職責

  3.1生物安全委員會

  負責對管理體系文件的審定;負責病原微生物危害評估報告的論證及各類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的處置指導、評估和技術咨詢;生物安全實驗室防護技術的指導,生物安全重大事項的

  3.2單位法人

  對實驗室生物安全負總責,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批準與頒布,負責生物安全防護設備、防護用品的保障,負責生物安全管理相關資源的保障。

  3. 3生物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與監(jiān)督檢査。

  3.4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門

  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修訂,應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組織機構和管理體系。

  3.5人事管理部門

  負責實驗室新上崗人員的上崗培訓,負責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監(jiān)護和個人健康檔案的建立,負責實驗人員的免疫接種計劃的制訂和實施。

  3.6教育培訓管理部門

  負責實習進修人員及課題項目合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3.7實驗室主任

  實驗室負責人為生物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負責實驗室工作人員的生物安全、專業(yè)技能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落實部門生物安全管理員;負責監(jiān)督實驗室人員按照生物安全管理要求開展實驗活動;負責實驗室菌、毒種和生物樣本的安全管理。

  3.8實驗人員

  應自覺遵守相關制度,自覺學習和接受相關知識培訓,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開展實驗活動和操作儀器設備,有做好個人防護和對他人安全負責的義務。

  3.9其他部門的職責參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管理要求

  4.1培訓要求

  所有實驗操作人員、實驗輔助人員、工勤人員必須經過傳染病防治知識、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專業(y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培訓要有計劃性和可持續(xù)性,并有完整的培訓記錄。應對被培訓者和培訓者進行考核和評估。經考核合格者方有上崗資格,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生物安全知識和專業(yè)技能培訓,中途發(fā)生換崗的,上崗前應再次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部門應做好培訓并記錄培訓情況,資料統(tǒng)一交培訓管理部門備案。必要時應對培訓工作的成效進行評估。

  4.2準人要求

  4.2.1人員控制

  只有在告知潛在風險并符合進人實驗室條件要求的人才能進入實驗室。在開展涉及有關病原微生物的工作時,實驗室負責人應禁止或限制人員進入實驗室。一般情況下,易感人員或具有免疫缺陷、過敏史或感染后會出現(xiàn)嚴重后果的人員,不允許進入實驗室。實驗室負責人對工作人員是否有上述情況,應事先進行評估后再決定是否容許其進入實驗室工作,并負有最終責任。

  4.2.2項目準入

  實驗室開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活動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審批,未經許可不得超范圍開展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不得在低于防護要求的實驗室開展實驗活動;開展實驗活動前實驗室應組織相關實驗活動項目的風險評估,并經生物安全負責人批準。

  4.3安全計劃

  實驗室必須制訂年度安全計劃,實驗室負責人每年對安全計劃至少審核和檢査一次,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及時進行修訂。

  4.4生物安全自查要求

  實驗室負責人應定期對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情況組織進行自行檢査,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檢查后應形成書面的檢查記錄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并及時整理歸檔。

  4.5個體防護要求

  所有實驗人員必須經過個人防護的培訓,個人防護用品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技術標準,使用前應仔細檢查,不使用標識不淸、破損的.防護用品,按不同級別的防護要求選擇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及類型,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

  進人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和動物實驗室,必須按照規(guī)定要求穿防護服,戴口罩、帽子、手套等防護用品。個人應根據從事實驗活動的性質、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進行相應防護,不得隨意降低防護等級。實驗人員不得穿拖鞋、短袖工作服進入實驗區(qū)域從事實驗活動。嚴禁穿著實驗工作服離開實驗室到辦公區(qū)域和其他公共區(qū)域。

  從事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時應當有2名或以上工作人員同時參加(但建議不要超過3人),禁止單獨一人從事高危險度的實驗室檢測工作,以防發(fā)生意外。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qū)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4.6實驗準備要求

  進入生物安全實驗室工作的檢驗人員在進入前,需做好充分的實驗準備工作,填寫實驗材料清單,禁止實驗過程中隨意頻繁出、入實驗室,而導致生物安全實驗室以外場所的污染及可能帶來的安全隱患。

  4.7實驗清單要求

  進入生物安全實驗室工作的檢驗人員工作前應準備實驗清單,內容包括實驗操作內容、實驗器材和物品、消毒物品的種類和數量及要求。

  4.8記錄要求

  進入生物安全實驗室工作的檢驗人員在實驗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自覺按照規(guī)定操作程序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改變操作程序,同時做好相關的實驗記錄,包括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jiān)督情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記錄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記錄要求字體工整、字跡清晰、信息完整,不得用記號筆、鉛筆等不能長久保存的筆記錄。

  4.9消毒要求

  實驗人員完成實驗后,在離開實驗室之前,要及時清理實驗臺面,并對實驗室臺面及空間采用可靠有效的消毒方法和消毒劑進行充分的消毒,要求詳見醫(y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guī)范》20xx版,確保消毒規(guī)范有效。

  4.10廢棄物處理要求

  病原微生物實驗廢棄物處理嚴格按《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醫(yī)療廢物管理辦法》和單位有關規(guī)定進行規(guī)范處置,未經消毒滅菌處理的實驗廢棄物和實驗器材、設備嚴禁帶出實驗室。

  4.11設施設備要求

  實驗室應根據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類,對不同的病原微生物采取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證實驗活動過程中的安全。生物安全柜安裝后或每次檢修后,應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和專業(yè)人員對每一臺生物安全柜的運行性能和高效過濾器完整性進行驗證,每年至少—次。

  生物安全實驗室的設施和設備配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關規(guī)定。對生物安全實驗室設施和設備進行定期檢測驗證。

  4.12菌(毒)種和生物樣本管理要求

  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按《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guī)定》要求執(zhí)行,相關材料應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相關部門應定期及時地將新近分離、采集的有保存價值的菌(毒)種、陽性生物樣本每季度辦理一次交存手續(xù),按期交菌(毒)種庫、生物樣本庫統(tǒng)一保存,并做好交接記錄。接收部門應制備菌(毒)種和生物樣本清單,并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備案?(所)應加強對工作毒種的安全管理,應對工作毒種的去向進行監(jiān)管,形成過程性記錄,定期歸檔備查。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個人名義接受、保存和饋贈、交換菌(毒)種和生物樣本。

  4.13責任落實

  單位每年應定期和各實驗室負責人簽訂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責任書,各實驗室和實驗人員簽訂生物安全責任書,實驗室負責人為生物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責任人和生物安全監(jiān)督員,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4.14外來人員管理

  外來人員需要參觀、考察生物安全實驗室時,應事先經生物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門)批準,持準入證在相關人員陪同下做好個人防護的前提下進入實驗室。實習、進修人員應接受實習進修單位的相關培訓,考核合格后,簽訂安全承諾書,在指導老師陪同或指導下進入實驗室開展工作,不得獨自從事髙風險檢測、研究工作,原則上不給予門禁授權,確實需要授權的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并以保證其生物安全為前提。

  物業(yè)保潔人員禁止進入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和PCR實驗室、凈化實驗室、生物模擬實驗室等專業(yè)實驗室內部從事保潔活動。確因需要進入的必須做好個人防護,并在所在部門業(yè)務人員指導下開展工作,所在部門對物業(yè)人員的安全負責。

  外來設備維修人員需要進入實驗室時,應事先辦理準人手續(xù),進入實驗室工作時應做好個人防護,并由所在部門派人陪同下進行。嚴禁營銷人員進人實驗區(qū)。

  4.15門禁管理

  實驗人員進、出實驗室應從更衣通道進入,走廊門禁止授權給所在部門負責人,嚴格遵照物流、人流分開,實驗廢棄物從污物電梯通道拿出實驗室。

  實驗室人員進、出實驗室時應隨手關門,使實驗室門禁處于正常關閉狀態(tài),對于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等專業(yè)實驗室的門應隨時關閉,以免使實驗操作區(qū)域受到外界影響而導致實驗結果的不確定性或實驗室操作區(qū)域氣流外溢而污染其他區(qū)域。

  4.16實驗人員能力評估

  實驗室負責人每年定期組織對從事實驗活動的檢測、輔助人員的專業(yè)能力等進行一次全面評估,評估材料及時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17責任追究

  若有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人和實驗室負責人的相應責任。發(fā)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人和所在責任部門負責人、生物安全監(jiān)督員的相應責任。

  4.18應對實驗動物及感染動物實驗室進行安全管理,實驗室、實驗人員應具備相關部門的資質才能從事相關實驗活動,嚴禁從事超范圍的動物感染實驗活動。

  4.19本制度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監(jiān)督,未盡事宜由院長(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5依據

  5.1《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5.2《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guī)定》(衛(wèi)生部45號令)。

  5.3《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生物安全制度 16

 。ㄒ唬┤藛T管理

  1、科室主任為生物安全第一責任人,其指定專人監(jiān)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的落實情況。

  2、實驗室除輔助工作人員外,從事實驗室活動的相對固定的工作人員必須具備正規(guī)院校學或生物學教育經歷,具有醫(yī)師或技師等專業(yè)技術資格。

  3、必須經過較系統(tǒng)的生物安全技術專業(yè)培訓,并經實驗室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4、實驗室要對固定的工作人員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必要的預防接種。

  5、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工作時應穿著工作服采取標準預防措施做好個人安全防護。不應穿著實驗室工作服離開實驗室。

 。ǘ┉h(huán)境、設施管理

  1、在實驗入口處應粘貼"生物危害"警告標志,注明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和負責人電話。未經許可,非授權人員不應進入實驗室,實驗室門應保持關閉狀態(tài)。

  2、實驗室必須是獨立的實驗區(qū)域,實驗室內嚴禁設立生活區(qū)和辦公區(qū)。

  3、實驗室出口處應設立專用的感應式或手柄式開關的洗手池、干手器。

  4、實驗室內應設有適當的空氣消毒裝置,可進行良好的通風換氣;配備合格并滿足實驗室需要的生物安全柜;配備高壓蒸汽滅菌器,并按期檢查驗證合格。

  5、實驗室需配有專用的工作服,常備乳膠手套,消毒劑。

  6、實驗室需配備專用于保存標本和菌(毒)種的冰箱,保存明確含有病原微生物標本和菌(毒)種的冰箱需配備雙鎖。

 。ㄈ┎≡⑸锏姆诸悺⒉杉、運輸管理

  1、實驗室按照《人間病原微生物分類目錄》進行病原微生物分類。根據實驗室活動的性質、所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種類,從事與本實驗室相當的實驗活動。

  2、病原微生物的.才具應當具有:

  ①與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的生物安全相當的防護水平;

  ②掌握相關專業(y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塾行У刂贩乐共≡⑸飻U散和感染措施;

 、鼙WC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莶杉^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并對樣本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做詳細記錄。

  3、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在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轉運證》后方可運送,并嚴格按照要求進行運轉。

 。ㄋ模┎僮鞴芾

  1、實驗室應圍繞生物安全管理中病原微生物標本的接收、登記、保存、實驗操作、生物安全柜、高壓蒸汽滅菌器的使用與維護,菌(毒)種運輸、保存等環(huán)節(jié)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技術規(guī)范、應急預案。

  2、指定專人對涉及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標本、菌(毒)種的一切實驗活動進行如實的、可溯源的記錄。記錄內容應使用客觀計量指標,記錄者簽字確認。

  3、嚴格執(zhí)行微生物實驗室技術操作規(guī)范、規(guī)程,自覺參加有關知識培訓,及時更新知識。

  4、微生物室標本接種、培養(yǎng)、鑒定等有傳染性風險操作必須在生物安全柜內進行,非本室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5、所有樣本、培養(yǎng)物均可能有傳染性,操作時均應戴手套,穿隔離衣,戴口罩,采取正確的自我保護措施。在認為手套已被污染時應脫掉手套,馬上洗凈雙手,再換一雙新手套。

  6、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觸摸自己的眼睛、鼻子或其他暴露的粘膜或皮膚。不得戴手套離開實驗室在實驗室來回走動。

  7、嚴格禁止用嘴吸痰。實驗材料禁止放入嘴里。禁止舔標簽。

  8、所有樣本、培養(yǎng)物和廢棄物應被假定有傳染性,以安全方式處理和處置培養(yǎng)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應嚴防病原微生物的擴散,微生物實驗室的廢棄物必須高壓滅菌后按感染性廢物處理。

  9、防治接觸用于培養(yǎng)的塞子和膠帶等可能含有高濃度的致病菌的一切物體。所有的實驗步驟都應盡可能使氣溶膠的危險性上升的操作都必須在生物安全柜里進行。有害氣溶膠不得直接排放。

  10、應盡可能減少使用利器和盡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針頭、玻璃、一次性手術刀在內的利器應在使用后立即放在銳器盒內。銳器盒應在內容物達到3/4前置換。

  11、發(fā)生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時立即按生物安全事故處理預案執(zhí)行。所有濺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顯或潛在的暴露于感染性材料,都必須向實驗室負責人報告。此類事故的書面材料應存檔。

  12、實驗室應保持整潔、干凈、每天的工作結束后,應消毒工作臺、生物安全柜臺面。

  13、所有棄置的實驗室生物樣本、培養(yǎng)物和被污染的廢棄物在從實驗室中取走之前,應使其達到生物安全水平。

  14、發(fā)現(xiàn)可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時,必須立即封存標本及培養(yǎng)物,向院內感控處報告。

  15、在進行可能直接或意外接觸到血液、體液以及其他有潛在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時應戴上合適的手套,脫手套后以及離開實驗室前都應洗手。

  生物安全制度 17

  第一條加強實驗室科研管理,是實驗室科學研究符合生物安全規(guī)范,對實驗室?guī)熒眢w健康負責,根據衛(wèi)生部“關于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南京醫(yī)科大學生物安全管理辦法》等,參照國際公認的生物安全原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中所述“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學品及相關廢棄物等可能導致安全損害的內容。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三條 實驗室負責人對所有研究人員和實驗室來訪者的安全負責。

  第四條 各課題組負責針對實驗室的特點制定、維護和監(jiān)督有效的實驗室安全計劃。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五條 實驗室管理人員職責

  課題組負責人人應按照“生殖醫(yī)學國家重點實驗室生物安全操作規(guī)范”的要求,確保實驗室設施、設備、個人防護設備、材料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定期檢查、維護、更新,確保不降低其設計性能;及時阻止不安全的活動。

  第六條 實驗室員工安全管理

  所有人員上崗前均應系統(tǒng)地接受有關實驗室生物安全的培訓。

  要求所有人員根據可能接觸的生物接受免疫以預防感染。

  人員的生物安全培訓及免疫應包括運輸和清潔員工的特殊工作人員。

  第七條 實驗環(huán)境的安全標記及要求

  實驗室內應系統(tǒng)而清晰地標示出危險區(qū),且適用于相關的危險;在某些情況下,宜同時使用標記和物質屏蔽標識出危險區(qū);應清晰地標識在實驗室或實驗設備上使用的具體危險材料;通向工作區(qū)的所有進出口都應標明存在其中的危險。

  應使涉及的非實驗員工(如維修人員、合同方、分包方)知道其可能遇到的任何危險。

  實驗室的每個出口和入口應可辨別,入口處應有標記,標記應包括國際通用的危險標志(如:生物危險標志、火線標志和放射性標志)以及其他有關的規(guī)定和標記。

  應設緊急出口并有標記以和普通出口區(qū)別。

  應急撤離路線應有在黑暗中也可明確辨認的標識。

  實驗室入口應有可鎖閉的門。門鎖應不妨礙緊急疏散。

  第八條 實驗室運作的管理程序

  實驗室須根據實驗對象、生物危害程度評估、研究內容、設施特點、設備具體制定相應的標準操作程序: 1)員工的健康監(jiān)護;

  2)實施危害評估,采取措施的安排;

  3)化學品和其他危險物品的確認(包括適當的標識要求)、安全存放與處置及監(jiān)控程序;

  4)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為的程序;

  5)防止高風險和污染材料失竊的程序;

  6)確認培訓需要和教材的方法;

  7)獲得、維護和分發(fā)實驗室所有使用材料之安全數據單的程序;

  8)實驗室設備安全去污染和維護的程序;

  9)緊急程序,包括漏出處理程序;

  10)事件記錄、報告及調查;

  11)廢棄物處理和處置。

  實驗室的標準操作程序應包括:對涉及的任何危險以及如何在風險最小的情況下,開展工作之詳細的作業(yè)指導。

  負責工作區(qū)活動的管理責任人每年應對這些程序至少評審和更新一次。

  第九條 實驗室安全工作行為

  洗手: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實際或者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者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后、使用衛(wèi)生間前后、離開實驗室前、進食或吸煙前、接觸每一患者前后應例行洗手。

  接觸生物源性材料:實驗室工作行為的設計和執(zhí)行應能減少人員接觸化學或生物源性有害氣溶膠;處理、檢驗和處置生物源性材料的工作行為應盡量降低污染的風險;執(zhí)行污染區(qū)內的工作行為應注意預防個人暴露;如果樣本收到時有損壞或泄露,應有穿著個人防護裝備且受過培訓的人員開啟樣本以防漏出或產生氣溶膠;應在生物安全柜內開啟此類容器;如果污染過量或認為樣本由不可接受的損失,則應將樣本安全地廢棄而勿開啟,禁止口吸移液。

  實驗室工作人員應安全操作尖利器具及裝置:禁止用手對任何利器剪、彎、折斷、重新戴套或從注射器上移去針頭;針頭、玻璃、一次性手術刀在內的利器應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磨容器中。尖利物容器應在內容物達到三分之二前置換。

  所有樣本、培養(yǎng)物和廢棄物應被假定含有傳染性生物因子,應以安全方式處理和處置。

  所有有潛在傳染性或毒性的質量控制和參考物質在存放、處理和使用時應按未知風險的樣本對待。

  應在有蓋安全罩內離心;所有進行渦流攪拌的樣本應置于有蓋容器內;應能在產生氣溶膠的大型分型設備上使用局部通風防護;操作小型儀器時使用定制的排氣罩;可能出現(xiàn)有害氣體和生物源性氣溶膠的地方應采取局部排風措施。有害氣溶膠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條 實驗室內生物安全的設施與使用

  按研究所需合理設置、使用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柜。

  所用生物安全柜的放置、設計和類型應符合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風險防護級別。

  實驗室應時常監(jiān)測生物安全柜以確保其設計性能能符合相關要求。應保存檢查記錄和任何功能性測試結果。在安全柜上應有作為檢查證明的標記。

  在實驗室員工接觸危害等級I和II的場所,生物安全柜內的空氣在排放前只要通過高效過濾器可以再循環(huán);在實驗室員工接觸可能有危害等級III或以上的生物因子的場所,禁止將空氣再循環(huán)。動物實驗室禁止將空氣再循環(huán)。

  對于新安裝的生物安全柜和安全罩及高效過濾器的安裝與更換,應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安裝或更換后應按照經確認的方法進行現(xiàn)場生物和物理的檢測。

  第十一條 樣本的.運送

  實驗室負責人應負責為所有向實驗室提交樣本的地點準備適當的指南和指示。

  所有樣本應以防止污染工作人員、患者或環(huán)境的方式運送到或送出實驗室。

  樣本應置于被承認的、本質安全、防漏的容器中運輸。

  樣本在機構所屬建筑物內運送應遵守該機構的安全運輸規(guī)定。

  樣本運送到機構外部應遵守有關運輸可傳染性和其他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規(guī)。

  第十二條 廢棄物處置

  實驗室廢棄物處置的管理應符合國家、地區(qū)或地方的相關要求。將操作、收集、運輸、處理及處置廢棄物的危險減至最;將其對環(huán)境的有害作用減至最小。

  所有棄置的實驗室生物樣本、培養(yǎng)物和被污染的廢棄物在從實驗室中取走之前,應使其達到生物學安全。生物學安全可通過高壓消毒處理或其他被承認的技術達到。

  實驗室廢棄物應置于適當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運出實驗室。

  有害氣體、氣溶膠、污水、廢水應經適當的無害化處理后排放,應符合國家有關的要求。

  動物尸體和組織的處置和焚化應符合國家相關的要求。

  危險廢棄物處理和處置、危害評估、安全調查記錄和所采取的相應行動記錄按有關規(guī)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閱。

  第十三條 記錄

  除前面要求記錄的內容外,還應有機制記錄并報告職業(yè)性疾病、傷害、不利事件或事故以及所采取的相應行動,同時應尊重個人機密。

  生物安全制度 18

  目的:確保實驗人員生物安全,樣品質量不受影響,環(huán)境不受污染特制定該管理制度。

  一、人員準入條件

  1、實驗室人員務必在身體狀況良好、穿戴好防護服(白大衣)的狀況下,方能進入實驗室的污染區(qū)域工作。但當身體出現(xiàn)較大的開放性損傷、處于較重的疾病感染狀態(tài)或呈重度疲勞狀態(tài)時不得進入。

  2、實驗室人員、輔助人員和外來人員務必具備相應的專業(yè)技能、受過相關的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了解實驗室潛在的生物危害和特殊要求,經負責人審批后方可進入相應的實驗室工作。

  3、外來參觀人員需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并在相關人員陪同下方可進入實驗室。

  4、未成年人、孕婦和有免疫缺陷的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處于易受感染狀態(tài)或感染后果嚴重的額人員也不得進入實驗室。

  二、生物安全日常管理

 。ㄒ唬┎僮鳒蕜t

  1、所有樣本、培養(yǎng)物均可能有傳染性,操作時均應帶手套。在認為手套已被污染時應脫掉手套,立刻洗凈雙手,再換一雙新手套。

  2、當實驗過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觸到血液、有傳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動物時,務必要戴上適宜的手套,脫手套后務必洗手。在實際或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

  3、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觸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膚。不得帶手套離開實驗室或在實驗室來回走動。

  4、嚴格禁止用嘴操作實驗器材,包括吸液、吹酒精燈等。實驗材料禁止放入嘴里。禁止舔標簽。

  5、盡量用塑料制品代替玻璃制品,不使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破損的玻璃不能直接用手直接操作,務必用機械方法清除,如刷子、夾子、鑷子等。破裂的玻璃器具和比例碎片應丟棄在有專門標記的`、單獨的,不易刺破的容器里。

  6、所有的實驗步驟都應盡可能使氣溶膠或氣霧的構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構成氣溶膠的危險性上升的操作都務必在生物安全柜里進行。有害氣溶膠不得直接排放。

  7、應盡可能減少使用利器和盡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針頭、玻璃、一次性手術刀在內的利器,應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應在資料物到達三分之二前置換。

  8、所有濺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顯或潛在的暴露于感染性材料,都務必向實驗室負責人報告。此類事故的書面材料應存檔。

  9、所有棄置的實驗室生物樣本、培養(yǎng)物和被污染的廢棄物應被假定有傳染性,在從實驗室中取走之前,應以安全方式處理和處置,使其到達生物學安全。

  10、實驗室應持續(xù)整潔、干凈,當潛在的危險物濺出或一天的工作結束后,所有操作臺面、離心機、加樣槍、試管架務必擦拭、消毒。

  11、每日工作完畢,最后一個離開實驗室的人員需關好水、電、門、窗。

 。ǘ┥锇踩袨橐(guī)范

  1、進入實驗室前要摘除首飾,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長發(fā)應束在腦后,禁止在實驗室內穿露腳趾的鞋。不得佩戴有可能被卷入機器或可隨人傳染性物質的飾物。

  2、在實驗室里工作時,要始終穿著實驗服,實驗室外禁止穿防護服(白大衣)。大白衣應定期清洗、更換,清洗時應使用具有殺菌消毒的洗液或其他相應方法。

  3、操作感染性物質、腐蝕性或毒性物質時須在通風櫥中進行,并佩戴相關的安全防護用品,如安全鏡、面罩或護目鏡。皮膚受損時應以防水敷料覆蓋。

  4、當有必要保護眼睛和面部以防實驗對象噴濺、或紫外線輻射時,務必要配戴護目鏡,面罩(帶護目鏡的面罩)或其它防護用品。

  5、實驗室工作區(qū)不允許吃、喝、化妝和操作隱形眼鏡,禁止在實驗室工作區(qū)內的任何地方貯存人用食品及飲料。

  6、實驗室防護服不應和日常服飾放在同一柜子。個人物品、服裝和化妝品不應放在有規(guī)定禁放的和可能發(fā)生污染的區(qū)域。

  7、不得涉及呼吸道傳播疾病樣品室,要佩戴貼合要求的防護口罩。

 。ㄈ┍O(jiān)督與檢查

  1、涉及病原體的科室負責人要經常對各項實驗的生物安全性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

  2、各實驗項目主管人員要定期對所開展的實驗工作進行監(jiān)督與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并報告安全隱患事件。

  三、常見實驗室廢棄品處理

  實驗室廢棄品按物理類型而言可分為固體廢棄品、液體廢棄品及氣體廢棄品,就危害類型而驗分為化學毒性廢品和病原性廢品,由于廢棄物品具有潛在的致病性、傷害性,如不妥善處理會造成很大的人身危害、環(huán)境污染和社會危害。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品名錄》、《醫(yī)療廢物管理條例》、衛(wèi)生部和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制定的《醫(yī)療廢物分類目錄》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對實驗室廢棄物進行分類,主要包括感染性廢棄物、病理性廢棄物、損傷性廢棄物、化學性和放射性廢棄物等。

  生物安全制度 19

  1、目的

  本制度規(guī)定了XX醫(yī)院各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能劃分、職責、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和關鍵事項考核說明等,以到達此項工作管理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之目的。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XX醫(yī)院檢驗科、理化實驗室、病理科和輸血科等實驗室生物安全的標準化管理。

  3、術語和定義

  生物安全:按照聯(lián)合國糧農組織的定義,生物安全是指“避免由于對具有感染力的有機體或遺傳改良有機體的研究和商品化生產而對人類的健康和安全以及對環(huán)境的保護帶來的風險”。

  本辦法中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同時包括用電安全、消防安全和化學危險品安全等管理工作。

  4、職責

  4.1醫(y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職責

  4.1.1醫(y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主任為醫(yī)院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職責人。

  4.1.2負責審批醫(yī)院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提交的工作制度、工作計劃、工作流程和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

  4.1.3負責監(jiān)督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4.1.4負責對醫(yī)院發(fā)生的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和隱患的處理決策。

  4.2醫(yī)院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職責

  4.2.1負責統(tǒng)籌、監(jiān)督、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4.2.2負責依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具體組織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計劃、工作流程和編寫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

  4.2.3負責實驗室各類手冊、規(guī)章制度、工作流程等的評價和審核。

  4.2.4負責檢查和考核實驗室各項安全制度和實驗室安全操作規(guī)范落實狀況;

  4.2.5負責組織對實驗室生物安全監(jiān)督管理小組反映的重大安全問題和隱患的處理和解決;并對各實驗室上報的重大安全問題及隱患及時向醫(y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報告。

  4.3實驗室生物安全監(jiān)督管理小組職責

  4.3.1實驗室生物安全監(jiān)督管理小組組長為本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第一職責人。

  4.3.2負責本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工作計劃、工作流程和安全手冊的`培訓工作;

  4.3.3負責檢查、督導本實驗室工作制度、工作計劃、工作流程和安全手冊的落實工作;

  4.3.4負責本實驗室員工生物安全相關考核工作;

  4.5.5.負責處理本實驗室發(fā)現(xiàn)的一般性安全問題,對檢查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或推薦,并檢查整改落實的狀況。

  4.6.6負責對重大安全問題及隱患及時向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匯報。

  5、工作程序

  5.1制定或修訂文件

  5.1.1每年12月初,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主任負責組織委員會成員,參照國家、地方、行業(yè)有關標準及醫(yī)院實際狀況,提出制定或修訂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年度工作計劃和生物安全手冊的計劃;

  5.1.2委員會辦公室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制定或修訂工作,并報送醫(y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

  5.1.3審核批準后,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員辦公室秘書負責將文件下發(fā)至各實驗室生物安全監(jiān)督管理小組。

  5.2培訓

  5.2.1各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監(jiān)督小組收到文件后,立即組織本實驗室員工學習、培訓并保存培訓記錄;

  5.2.2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在文件發(fā)出后兩周內,檢查文件的培訓效果。

  5.3實施

  5.3.1各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監(jiān)督小組在日常工作中依照《生物安全手冊》要求,督導員工做好生物安全防護工作并做好相應記錄;

  5.3.1.1及時發(fā)現(xiàn)工作中遇到的常規(guī)性安全問題或安全隱患,組織相關人員討論,根據發(fā)生事件的實際狀況以及相關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制定最終的解決方案并組織實施。事件處理結束后,保存《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處理記錄》備查。

  5.3.1.2如果屬于本實驗室無法處理的十分規(guī)性安全問題或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尋求解決方案。在其指導下盡快處理好安全問題或預防安全隱患的發(fā)生;并在事件解決后一周內完成《實驗室十分規(guī)性生物安全事件解決方案暨事件處理報告》,提交醫(yī)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備案;

  5.3.1.3每月末第四周周五對本實驗室員工進行檢查和考核,檢查安全防護是否規(guī)范,考核員工對實驗室各項安全制度的知曉度。將考核結果納入KPI管理。

  5.3.1.4每月第四周的周一在科室晨會進行一次安全教育;

  5.3.1.5每月月末召開一次工作總結會議,對當月科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狀況進行總結反饋,提出整改措施,按照PDCA的管理模式持續(xù)改善工作。

  5.3.1.6每季度末向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提交本季度工作總結報告。

  5.3.2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在例行工作中中按照工作職責,做好下列工作:

  5.3.2.1對各實驗室安全管理監(jiān)督小組上報的十分規(guī)性安全問題或安全隱患,應及時組織相關人員,討論制定《實驗室十分規(guī)生物安全事件解決方案》并向醫(y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報批。透過審批后,立即配合相關實驗室具體實施,并要求實施過程安排得當,操作規(guī)范,按時完成解決方案的目標。對實施過程中中產生的相關資料由實驗室生物安全委員會秘書負責分類、妥善保存。

  5.3.2.2每季度末第三周進行檢查和考核,檢查各實驗室工作計劃和工作流程的執(zhí)行狀況,考核各實驗室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guī)范落實狀況;

  5.3.2.3每季度末第四周的周一下午召開一次工作總結會議,對當季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狀況進行總結反饋,提出整改措施,按照PDCA的管理模式持續(xù)改善工作。

  5.3.2.4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本年度工作總結報告的撰寫工作,文件提交醫(y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審核備案。

  6、支持性文件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20xx年11月12日起實施《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醫(yī)院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制定

  7、記錄

  7.1下列文件由醫(yī)院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制訂、修改、保存。《文件簽收單》、《文件歸檔記錄》、《考核記錄》、《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處理記錄》

  7.2《會議記錄》由醫(yī)院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制訂、修改;由醫(yī)院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各實驗室監(jiān)督管理小組分層保存。

  7.3《培訓記錄》由醫(yī)院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制訂、修改;由各實驗室監(jiān)督管理小組保存。

  本制度由醫(yī)院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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