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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合同

時間:2024-08-11 01:10:10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有關處理合同范文6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處理合同6篇,歡迎大家分享。

有關處理合同范文6篇

處理合同 篇1

  一、合同執(zhí)行時間到期或超期三個月(含)以內,服務次數(shù)剩余兩次(含)以內,服務時間可順延一個月,但剩余次數(shù)需在順延時間內完成,超期服務次數(shù)作廢。

  二、合同執(zhí)行時間到期或超期三個月(含)以內,服務次數(shù)剩余兩次以上,服務次數(shù)可順延至續(xù)簽合同中,但剩余次數(shù)所對應的合同金額不得沖減續(xù)簽合同金額或減少續(xù)簽合同服務次數(shù),不得延長續(xù)簽合同執(zhí)行時間,且剩余的服務次數(shù)需在續(xù)簽的合同期內完成,超期服務次數(shù)作廢。

  三、合同執(zhí)行時間超期三個月以上半年(含)以內,剩余服務次數(shù)_________計算,折算后的服務次數(shù)一律順延至續(xù)簽合同中,但剩余次數(shù)所對應的合同金額不得沖減續(xù)簽合同金額或減少續(xù)簽合同服務次數(shù),不得延長續(xù)簽合同執(zhí)行時間,且剩余的服務次數(shù)需在續(xù)簽的合同期內完成,超期服務次數(shù)作廢。

  四、合同執(zhí)行時間超期半年以上,剩余服務次數(shù)一律按作廢處理。

  五、如用戶原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從未執(zhí)行,可以重新簽訂新合同。

  六、順延的`剩余次數(shù)不能轉到合同約定外的住所進行服務,但可轉化為服務金額相等的其他服務。

  七、時間到期次數(shù)未做完的甲方(客戶)不得退錢。

  八、除甲乙雙方另有協(xié)商約定(以書面記錄且雙方簽字確認為準)外,均同意本辦法之各項約定。

  甲乙雙方簽字確認本辦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處理合同 篇2

  一、解決裝修糾紛,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規(guī)

  隨著我國裝修市場上的“魚龍混雜”,裝修糾紛層出不窮,國家對于裝修糾紛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guī),而了解這些法律法規(guī)能夠有效地保障自身的`權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建設部[997]60號《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guī)定》、建設部[997]9號文《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等法規(guī)。

  根據(jù)《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發(fā)生了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糾紛,可以向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機構進行投訴,也可以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鹈袷略V訟。

  二、解決裝修糾紛,需要了解的五大途徑

  在裝修房屋的過程中,出現(xiàn)裝修質量問題,或者裝修設計等不符合要求,或者是裝修房屋材料出現(xiàn)問題等,都可以和裝修公司進行商討,當出現(xiàn)糾紛的時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消費者與經(jīng)營者發(fā)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裝修公司協(xié)商解決

  2、業(yè)主請求消費者協(xié)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jù)與裝修公司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但必須注意,一般情況下,如提請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訴訟。

  三、解決裝修糾紛,需要了解的相關流程

  在解決裝修糾紛的時候,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流程,所以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流程,例如在進行投訴之后,——質檢部根據(jù)合同及圖紙進行現(xiàn)場核查——調解部、質檢部依核查結果進行調解——若雙方達成協(xié)議則進行維修或返工;若未達成協(xié)議或不履行協(xié)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四、解決裝修糾紛,需要保持平和的心態(tài)

  在出現(xiàn)糾紛的時候,有些住戶或者裝修公司方面的人員大打出手,導致不必要的損失,其實在解決糾紛的時候最需要保持平和淡定的心態(tài),將責任明確之后,進行協(xié)商和調節(jié)。

處理合同 篇3

  摘要:20xx年7月5日, 財政部修訂發(fā)布了《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建筑施工企業(yè)會計確認與計量將執(zhí)行新頒布的收入準則。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在確認、計量和列報方面均發(fā)生了一定的變化。文章對建筑施工企業(yè)會計確認與計量、合同成本兩方面進行比較分析。在確認與計量部分, 闡述了原準則和新準則合同收入確認與計量的原則, 并就合同變更、收入確認與計量方法進行了比較分析;在合同成本部分, 對合同成本構成內容進行了比較分析, 重點論述了原準則和新準則關于合同成本減值的會計處理。最后提出了執(zhí)行新準則后需要思考的一些問題。

  關鍵詞:收入; 建造合同; 原準則; 新準則; 確認與計量;

  我國財政部于20xx年7月5日發(fā)布了《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以下簡稱新準則) , 將原《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以下簡稱原準則) 兩項準則納入統(tǒng)一的新準則。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在收入確認模型、確認時點、列報以及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等方面發(fā)生了一些變化。本文對建筑施工企業(yè)會計確認與計量、合同成本兩方面進行比較分析。

  一、確認與計量

  (一) 原準則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確認與計量原則

  原準則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確認與建造合同的結果是否能夠可靠估計有關。在資產(chǎn)負債表日, 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 則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應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 則不確認利潤。若合同成本能夠收回, 按合同成本實際發(fā)生數(shù)確認合同費用, 合同收入則按合同費用發(fā)生額予以確認和計量;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 同樣將發(fā)生的合同成本確認為合同費用, 但不確認合同收入。

  (二) 新準則合同收入的確認與計量原則

  新準則確認收入的原則是控制權轉移, 即企業(yè)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 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新準則收入確認與計量的核心內容是將合同相關的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因此新準則要求識別合同、識別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分攤交易價格, 最后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三) 比較分析

  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在合同變更的會計處理、收入確認與計量方法等方面變化較大。

  1. 合同變更的會計處理

  原準則只提及合同變更款的會計處理, 合同變更款收入確認與計量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應得到客戶認可, 二是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1]。

  新準則對合同變更根據(jù)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合同變更可能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確認和計量;也可能視為原合同終止, 將合同變更部分與原合同尚未履約部分予以合并, 按合并后的新合同進行確認和計量;還可能將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確認和計量, 這種情形會引起履約進度變化, 因此需要在合同變更日調整當期收入[2]。

  原準則沒有對合同變更事項的性質、交易對價的處理做出具體規(guī)定, 實際上是將建造合同視同一項單項履約義務, 將符合條件的合同變更款計入總的合同收入中。隨著建造合同的多樣化, 合同變更可能涉及多項履約義務, 如建造過程中新增加的采購和建造服務可能需要作為單獨的履約義務進行會計處理。因此, 新準則確認的五步法模型能有助于強化財會和銷售等部門管理人員的合同意識, 規(guī)范企業(yè)的合同管理, 更好地提供財務信息。

  2. 收入確認與計量方法

  原準則在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收入。企業(yè)確定合同完工百分比采用的方法是: (1) 累計實際發(fā)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 (2) 已經(jīng)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 (3) 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1]。

  新準則合同收入是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 施工企業(yè)在確定交易價格時應考慮合同變更、獎勵等可變對價等因素的影響。按新準則, 有的履約義務在某一時點確認, 有的履約義務在某一時段內確認, 對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的情形提供了具體指引, 不滿足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的履約義務均在控制權轉移的時點確認收入。對客戶能夠控制企業(yè)履約過程中的在建商品, 應采用投入法或產(chǎn)出法確定履約進度, 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

  原準則只在某一期間確認和計量收入。新準則有的履約義務在某一期間確認收入, 但也可能涉及某一時點確認收入的履約義務。

  對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 因新準則涵蓋范圍較廣, 有多種計量履約進度的方法。有的計量方法與原準則計量方法類似, 如“累計實際發(fā)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的方法實際上是投入法的一種, “已經(jīng)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和“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兩種方法實際上是產(chǎn)出法;有的計量方法原準則未提及, 如產(chǎn)出法中的“達到的里程碑”法等。此外, 新準則對投入法和產(chǎn)出法的應用提供了更多的指引, 如在采用投入法中的成本法確定履約進度時, 應調整已發(fā)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業(yè)履行其履約義務的進度以及已發(fā)生的成本與企業(yè)履行其履約義務的進度不成比例等。

  對合同收入的金額, 原準則限定為固定的或可確定的金額。新準則收入確認要求的不同之處在于, 其就如何估計可變對價, 并對這些估計作出限制以確保收入未被高估提供了額外指引, 但估計可變對價的方法對職業(yè)判斷能力要求較高。

  二、合同成本

  (一) 合同成本的構成

  原準則, 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fā)生的、與執(zhí)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 (如耗用的材料費用、職工薪酬、機械使用費等) 和間接費用 (如下屬的施工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chǎn)活動所發(fā)生的費用等) 。因訂立合同而發(fā)生的有關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1]。

  新準則, 合同成本包括兩部分內容, 一是為履行合同發(fā)生的成本 (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等) , 二是取得合同發(fā)生的增量成本 (如銷售傭金等) 。履行合同發(fā)生的成本確認一項資產(chǎn)應滿足與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增加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以及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等條件;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 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chǎn), 但資產(chǎn)的攤銷期一年內的合同, 企業(yè)可將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在發(fā)生時確認為費用[2]。

  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將符合條件的增量成本計入合同成本符合資產(chǎn)的定義, 再者其他準則一般也是將取得資產(chǎn)的直接相關費用計入資產(chǎn)的.初始確認金額, 因此, 新準則對增量成本的會計處理理論上更有意義。

  (二) 合同成本減值

  原準則, 合同預計總成本 (至資產(chǎn)負債表日已發(fā)生成本+完成合同預計將發(fā)生成本) 大于合同總收入的, 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計算公式為:合同預計損失= (合同預計總成本-合同預計總收入) × (1-完工百分比) 。

  新準則, 合同成本的賬面價值高于“企業(yè)因轉讓與該資產(chǎn)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減去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fā)生的成本的差額”時, 超出部分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并確認為資產(chǎn)減值損失, 同時規(guī)定, 減值準備可以轉回, 但轉回后的資產(chǎn)賬面價值不應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資產(chǎn)在轉回日的賬面價值[2]。

  按原準則的會計處理方法, “工程施工”余額大于“工程結算”余額, 差額作為“存貨”列報, “工程施工”余額小于“工程結算”余額, 差額作為“預收款項”列報。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其會計處理是, 借記“資產(chǎn)減值損失”, 貸記“存貨跌價準備”, 即相應抵減存貨項目金額。按此處理, 可能會出現(xiàn)“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方余額大于存貨賬面余額的情況, 對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未提供具體指引。新準則對合同成本減值的確定方法與存貨準則類似, 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扣除估計將要發(fā)生的成本相當于存貨準則中的可變現(xiàn)凈值, 只有賬面價值高于該項金額時, 才計提減值準備。

  例如, 20xx年3月10日,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住宅建造合同, 合同總價款為24 000萬元 (不含增值稅) , 合同建造期限為兩年。甲公司于20xx年4月1日開工建設, 估計工程總成本為20 000萬元。至20xx年12月31日, 甲公司實際發(fā)生合同履約成本11 000萬元。因建筑材料價格上漲, 甲公司預計完成合同尚需發(fā)生合同履約成本14 000萬元。經(jīng)專業(yè)測量師測量, 履約進度為40%。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 已結算合同價款 (工程結算) 8 600萬元。20xx年應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24 000萬元×完工百分比40%=9 600 (萬元) ;20xx年應確認的合同費用=合同預計總成本25 000萬元 (11 000+14 000) ×完工百分比40%=10 000 (萬元) 。

  按原準則, 20xx年應確認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9 600萬元-合同費用10 000萬元=-400 (萬元) ;20xx年末“工程施工”余額=“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 000萬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400萬元=10 600 (萬元) ;“工程結算”余額為8 600萬元。因“工程施工”余額10 600萬元大于“工程結算”余額8 600萬元, 兩者差額2 000萬元在“存貨”項目列報。

  20xx年12月31日, 應確認合同預計損失 (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 (合同預計總成本25 000萬元-合同預計總收入24 000萬元) × (1-40%) =600 (萬元) , 因此“存貨”項目列報數(shù)=2 000-600=1 400 (萬元) 。

  按新準則, 20xx年確認收入的同時應確認“合同資產(chǎn)”9 600萬元, 已結算合同價款 (工程結算) 8 600萬元, 計入“應收賬款”的同時沖減“合同資產(chǎn)”, 如果已結算的合同價款超過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合同資產(chǎn)”科目會出現(xiàn)貸方余額, 則在資產(chǎn)負債表中“合同負債”項目列示。甲公司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合同總收入24 000萬元-已確認收入9 600萬元=14 400 (萬元) , 估計將要發(fā)生的合同履約成本為14 000萬元, 企業(yè)因轉讓與該資產(chǎn)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減去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fā)生的成本=14 400-14 000=400 (萬元) , 20xx年末不考慮資產(chǎn)減值準備情況下“合同履約成本”的賬面價值=實際發(fā)生成本11 000萬元-當期攤銷計入費用10 000萬元=1 000 (萬元) , 20xx年末計提資產(chǎn)減值準備=1 000-400=600 (萬元) !昂贤募s成本”在資產(chǎn)負債表“存貨”項目列報, 則“存貨”項目列報金額為400萬元。

  上例中, 若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 已結算合同價款 (工程結算) 11 000萬元。

  按原準則, 因“工程施工”余額10 600萬元小于“工程結算”余額11 000萬元, 兩者差額400萬元在“預收款項”項目列報。無論已結算多少合同價款, 確認合同預計損失均為600萬元, 原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未說明對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按新準則, 已結算多少合同價款, 會影響“應收賬款”“合同資產(chǎn)”或“合同負債”項目列報數(shù), 不會影響“存貨”項目列報數(shù)。若20xx年12月31日已結算合同價款8 600萬元, 則“合同資產(chǎn)”項目列報數(shù)=9 600-8 600=1 000 (萬元) ;若20xx年12月31日已結算合同價款11 000萬元, 則“合同負債”項目列報數(shù)=11 000-9 600=1 400 (萬元) 。

  由此可見, 原準則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可能出現(xiàn)在無“存貨”的情況下, 確認合同預計損失, 對存貨計提跌價準備, 其會計處理與“存貨”準則理念不符。按新準則, 在“合同成本”賬面價值金額內計提減值準備, 其會計處理能更好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jīng)營成果。

  三、需思考的問題

  新準則是修訂完善、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xù)全面趨同的重要成果之一, 將日趨復雜的交易事項納入統(tǒng)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能夠更好地規(guī)范收入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推動我國經(jīng)濟建設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建筑施工企業(yè)在執(zhí)行新準則過程中, 一定會面臨新的挑戰(zhàn), 有些問題有待進一步思考。

  新準則未提及施工企業(yè)會計核算方法, 是延用施工企業(yè)傳統(tǒng)的核算方法, 即設置核算累計成本加利潤的“工程施工”科目、設置約定向業(yè)主辦理結算的累計金額的“工程結算”科目, 還是采用出售存貨一般會計處理方法, 即對已售存貨, 將其賬面價值結轉為當期損益。無論采用何種方法, 都要滿足新準則的特殊要求, 如新準則將應收款項和合同資產(chǎn)加以區(qū)分, 企業(yè)擁有的、無條件向客戶收取對價的權利屬于“應收款項”, 企業(yè)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 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屬于“合同資產(chǎn)”, 當履約進度大于已結算的合同價款時, 屬于有條件的收款權利, 按新準則應通過“合同資產(chǎn)”科目予以核算。

  在合同變更的情況下, 合同變更可能作為單項合同, 也可能是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變更部分合并, 還可能將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對財務狀況和經(jīng)營成果有不同的影響。如何處理變更合同, 需財會和銷售等部門人員共同決策。

  雖然許多建造合同應視為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 但也可能涉及多項履約義務。如何區(qū)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 哪些履約義務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 哪些履約義務在一段期間確認收入;實務中對于在一段時間內實現(xiàn)的履約義務, 應用投入法或產(chǎn)出法時, 如何選擇具體方法, 計算履約進度時應考慮哪些因素;對可變對價合同, 如何確定可變對價金額, 在什么時點將可變對價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等等。上述問題都需要在實務中不斷總結經(jīng)驗。

  新準則收入確認五步法模型對財會人員職業(yè)判斷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執(zhí)行新準則后, 相關人員應及時總結實務中的問題, 推動準則的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20xx[M].北京:經(jīng)濟科學出版社, 20xx:66-70.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A].財會[20xx]22號, 20xx-07-05.

處理合同 篇4

  一、處理方式:

  遇到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時該怎么辦?

  1、提出要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若單位不簽訂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二、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不管在什么情況下,單位不跟勞動者簽勞動合同,最后都是要想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

  一、 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yè)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眴T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yè)。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眲趧诱咿o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簽合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yè)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秳趧雍贤ā返谑臈l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yè)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秳趧臃ê贤ā返谌艞l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yè)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jīng)濟補償金。

  五、 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guī)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yè)就應履行勞動法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

處理合同 篇5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處理方式:

  1、提出要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若單位不簽訂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如何取得雙倍工資?

  單位肯定是不會直接與員工結算雙倍工資的,需如獲得雙倍工資肯定是需提起勞動仲裁的

處理合同 篇6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fā)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收繳當事人已經(jīng)取得的非法所得。

  2.墊資施工合同的價款糾紛處理

  對于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墊資施工的項目,對于墊資施工部分的工程價款結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提出了處理意見:

 。1)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3)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價款糾紛處理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jīng)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2)已經(jīng)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4.工程設計變更的合同價款糾紛處理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fā)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5.工程結算價款糾紛的處理

 。1)陰陽合同的結算依據(jù)。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jīng)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jù)。

  (2)對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的認可。當事人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標準。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計息日。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①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②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③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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