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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銀行承兌匯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承兌匯票業(yè)務管理,控制承兌匯票業(yè)務風險,確保資金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湖南xx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承兌匯票是指本公司采購貨物或接受勞務開出的,以及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
第四條
辦理收票、開票、貼現、背書轉讓和承兌等有關承兌匯票業(yè)務必須經過公司總經理授權或委托總監(jiān)授權。
第五條
財務部門是承兌匯票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 開出承兌匯票
第六條
公司采購貨物或接受勞務時,可以根據需要開具銀行承兌匯票進行支付,但必須具有真實的貨物購銷行為、簽署購銷,并須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普通發(fā)票。
第七條
承兌匯票業(yè)務必須在公司核準的銀行工程項目融資授信額度或短期融資綜合授信額度內辦理。
第八條
公司相關部門需根據當月資金,在經財務部門負責人、財務總監(jiān)審批后,方可開出承兌匯票業(yè)務。
第三章 收到承兌匯票
第九條
公司銷售和財務部門必須按照信用政策的規(guī)定收取承兌匯票。下列金融機構作為承兌人的銀行承兌匯票可以接受:
。ㄒ唬﹪猩虡I(yè)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
。ǘ┕煞葜萍捌渌y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深圳發(fā)展銀行、廣東發(fā)展銀行、民生銀行、招商業(yè)銀行、華夏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興業(yè)銀行和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
第十條
對外銷售不得收取商業(yè)承兌匯票,不得收取地方商業(yè)銀行及信用合作社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如特殊情況需要收取上述票據,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收取。
第十一條
收到背書轉讓的承兌匯票必須及時在承兌匯票“背書人欄”上注明本公司名稱。銷售部門在收到承兌匯票后必須及時將承兌匯票交到財務部門集中管理,雙方簽字登記,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在收到承兌匯票后,應對所接受承兌匯票的真實性主動向出票銀行或開戶銀行進行查詢核實,以確保票據的真實性。
第四章 承兌匯票的背書轉讓及貼現
第十三條
公司可將承兌匯票背書用于對外支付。財務部門辦理背書轉讓業(yè)務時,應根據付款申請單、合同履行與結算單據檢查付款手續(xù)是否完備,核實收款單位是否與合同和發(fā)票相一致。
第十四條
財務部門在辦理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業(yè)務時,必須在“被背書人欄”注明被背書人全稱,并對背書轉讓情況(包括承兌匯票號、背書批準人、背書轉付單位、申請付款業(yè)務部門等)進行登記。申請付款的業(yè)務部門到財務部門辦理取票手續(xù)時須簽字請領。
第十五條
財務部門辦理承兌匯票貼現業(yè)務時,必須在“背書人欄”注明貼現金融機構名稱。
第十六條
財務部門辦理承兌匯票貼現業(yè)務取得的貼現資金必須于貼現當天劃入本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五章 承兌匯票到期收回或承兌
第十七條
對于收到的承兌匯票未經背書轉讓,在承兌匯票到期前約定的工作日,財務部門負責持票委托開戶銀行向承兌銀行辦理托收手續(xù),保證到期收齊票款。
第十八條
財務部門負責籌措資金,辦理本公司開出承兌匯票的到期承兌工作。
第六章 承兌匯票保管與檢查
第十九條
財務部門是本公司承兌匯票保管的第一責任部門,財務總監(jiān)是本公司承兌匯票保全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條
財務部門必須建立《承兌匯票登記薄》,對承兌匯票應有專人進行登記、保管,嚴格遵循賬實分管的原則。承兌匯票數量較多時也可以將承兌匯票委托本公司開戶銀行進行保管,并與委托保管銀行簽訂書面委托,分清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負責保管承兌匯票的財務人員不得兼管應收票據或應付票據賬目,不得保管預留銀行印鑒等。
第二十二條
財務部門每月至少對承兌匯票進行一次盤點,必須指派不相容崗位人員對所有開票、收票、貼現、背書轉讓、承兌等與承兌匯票有關的業(yè)務進行檢查,并對賬實進行復核,檢查與復核情況要形成記錄,檢查人與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并將檢查結果財務總監(jiān)。對外委托銀行保管承兌匯票的,財務部門必須安排不相容崗位人員每月至少與銀行核對一次,雙方對核對結果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
財務部門須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所有開票、收票、貼現、背書轉讓、承兌等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財務總監(jiān)和公司總經理。財務總監(jiān)要不定期對公司有關承兌匯票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七章 承兌匯票管理責任認定與追究
第二十四條 承兌匯票管理責任人和責任部門的認定。
(一)對于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等收取的承兌匯票,到期不能收回的,應收票據的責任人為信用批準人、合同簽訂人、銷售業(yè)務經辦人。負責制定信用政策的部門、銷售業(yè)務的經辦部門為應收承兌匯票的責任部門。
。ǘ⿲τ谫徺I產品、原材料和設備及材料開出的承兌匯票,如發(fā)生承兌匯票開出而貨未到或出現量差、等問題,應付票據的責任人為購貨批準人、合同簽訂人、采購業(yè)務經辦人。負責采購業(yè)務的部門為應付承兌匯票的責任部門。
。ㄈ┏袃秴R票開具、保管、貼現、背書轉付環(huán)節(jié)的責任人為財務總監(jiān)、財務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及保管人員。財務部門及經辦背書轉付的業(yè)務部門為承兌匯票管理的責任部門。
第二十五條 承兌匯票管理責任的解除與追究。
。ㄒ唬⿷掌睋熑蔚慕獬。因銷售和提供勞務收取的承兌匯票,到期出票人按期承付后,公司收回承兌匯票款項或對已將該承兌匯票進行貼現或已將該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沒有異議時,業(yè)務部門及其經辦人員對該承兌匯票的責任才能解除。
。ǘ⿷掌睋熑蔚淖肪。因銷售和提供勞務收取的承兌匯票,公司不能到期收取票款或承兌匯票權利被追索,造成經濟損失的,必須追究收取匯票人、相關責任人和責任部門的責任。
。ㄈ⿷镀睋熑蔚慕獬。對于購買原材料、產品、設備及材料等開出的承兌匯票,如及時收到貨物、合同履行完畢,購貨批準人、合同簽訂人、采購業(yè)務經辦人對該承兌匯票的責任才能解除。
(四)應付票據責任的追究。對于購買原材料、產品、設備及材料開出的承兌匯票,如不能按合同規(guī)定及時收到貨物,造成經濟損失的,必須追究相關責任人和責任部門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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